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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百分之
二十三、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四、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五、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