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
(20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煤矿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O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四)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六)遇有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
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
1.0%(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02浓度达到
1.5%o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A)雨季受水威胁矿井在当地遇洪水或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且没有雨停迹象;汛期期间,凡是地处水库、河道、湖泊、低洼地带、泄洪区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停产撤人;
(九)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十)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十一)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二)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停产撤人与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