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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篇】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
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
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依据新消法,案例中的周女土除了可以向厂家追责外,还可以向电视台和代言明星等追责该规定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董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有促销的大米和橘子,董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一些,共花了60多元结账回家后,董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橘子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旧《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新规定对于商家而言,惩罚力度比以前更重,不仅从此前的“退一赔二”变成“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董小姐可以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亮点颇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致使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问题,第十四条增加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J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协会可提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在履行原来法律规定的7项职责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J.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新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J第四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第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第五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费者的特权,网购七日“后悔权”“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2、中国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
3、中国关于“后悔权”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冒伪劣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第二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后悔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目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的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选择权“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撤销权无法取代“后悔权”撤销权救济实质不公的契约,“后悔权”救济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撤销权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后悔权”可由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主张“后悔权”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可以促使经营者的营销行为更趋理性
5、“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销售方式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现在比较流行的远程销售传真、手机app软件、电子邮件整个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远程发生的
6、“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七日内退货“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中的“七日”的期间属性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针对“退货”问题作出向出卖方退还的行为,而非出卖方收到货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退货退款的,也可以认定为退货
7、“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费用与风险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合理的这是对经营者利益的平衡保护;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权”的滥用货物退回过程中的风险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并考虑经营者利益、权利滥用的限制、市场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费者承担
8、总结“后悔权”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得到真正的实施,商家不应当在消费者行使权利时设置各类前置义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值得商榷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后悔权”制度初设时,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渐放开在新《消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学界、实务界应积极总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法条中的不确定之处第六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权并不适合所有商品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在此列
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消费者何先生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电磁炉,发生质量问题,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网站同意,但5个多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凭借第28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该条重点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出对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
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家装公司就开始电话咨询什么时候装修了,这样买房的吴女士困惑不已,想投诉却“无门”吴女士表示之前只是将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交给了售楼中心和小区物业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装修类或是建材类店铺咨询过,按理说信息资料并不会在他们手上新《消法》实施后,相信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经营者具有震慑作用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在新《消法》中多处体现出来,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女士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30元钱原来是一次性餐具的费用,餐馆表示都是要向所有顾客收的梁女士认为餐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调解后,消费者协会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梁女士到法院起诉为了几十块钱打官司,梁女士觉得不划算,只能作罢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但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梁女士可以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个手机卖家处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使用半年后,李先生的手机出现无法通话的性能故障,他联系卖家时,发现该店已注销经询网购平台得知,手机卖家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假冒网购平台答复李先生说他们也无能为力,李先生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按照新《消法》规定,如果李先生购买手机的网店关门,李先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出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网站提供不了,网购平台就要先行进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周女士看到某电视节目一明星代言的滋补药品,心想明星代言的药品效果应该不错,就买了几个疗程,可只用了一次就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和相关权威机构鉴定乃是服用该药物所至,厂家生产的是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