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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
6.34%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1个残疾人,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1个家庭有残疾人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除此之外,国家还把残疾人权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保护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行动计划和纲领这些法规和行动纲领为我们开展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与政策依据
一、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其基本生活;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2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3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或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或其他法律服务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残疾人经济困难具体标准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对残疾人托养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在残疾人托养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要大力发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要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增加残疾人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需求2在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方面提出了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制度研究,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实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动态化监督和行业化管理;要强化对公办和民办机构的分类管理,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同等性质的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3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扶持方面一是要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公共财政投人力度,并且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二是要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土地政策;要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三是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金融支持;四是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五是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4在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化建设方面一是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持证上岗,促进其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要拓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以及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等相结合,鼓励公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文化机构等公共服务资源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互动发展;三是要培育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残疾人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残疾人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六)无障碍环境《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为保障残疾人的环境友好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作了以下具体规定.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无障碍信息交流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无障碍公共空间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无障碍政治参与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七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为缓解并逐步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国家发布《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任务目标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此外,在生活状况、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培训、安居、托养、文化体育事业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目标.政策保障在政策保障方面,提出了要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要加大资金投入;要完善金融服务;并且要在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危房改造和居家无障碍改造、困难家庭救助、生产扶持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多项特别扶持措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扶持措施在扶持措施方面,提出了要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创新扶贫方式,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阳光助残扶贫”项目,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一)残疾人组织责任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康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总体方针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订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社区康复场所设立与服务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康复服务要求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订、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I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康复器械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和财政引导,激励企业创新;通过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的方式激励消费,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使用康复器械
(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一是支持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并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三)劳动就业《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就业方式在残疾人就业方式方面,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就业促进在残疾人就业促进方面,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o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其他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就业保护和培训在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培训方面,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此外,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四)文化生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为保障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智障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五)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