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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项目部所属生活及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消防法》、《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项目部工作场所、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第五条项目部防火防爆安全职责
(一)落实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项目部应明确消防重点防火部位,消防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七条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氧气瓶与乙快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IMPa;.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第五十七条其他施工管理(-)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二)所属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三)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四)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
(五)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七)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八)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十一)氧气、乙快、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第八条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第九条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第十条临时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第十一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第四章总平面布局要求第十二条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第十三条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二)场内临时道路;
(三)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四)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五)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要求第十六条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第十八条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一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小表一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注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nb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第五章在建工程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二)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L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L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三)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四)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五)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防护栏杆;
(六)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七)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八)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第二十四条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一)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第二十五条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三)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第二十六条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第二十七条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第六章临时消防设施要求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第二十九条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三条一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第三十二条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四)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二)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第三十五条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第三十六条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三的规定表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第三十七条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ni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二)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三)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四)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五)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一)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二)水泵房;
(三)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四)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五)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六)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
0.51xo第三十九条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第七章防火防爆管理要求第四十条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针对现场可能导致火灾爆炸发生的各项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
(二)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要求;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求;
(四)安全检查要求;
(五)应急预案演练要求.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编制现场防火防爆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防爆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现场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编制各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二)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场前,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三)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前,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第四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二)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三)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四)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五)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第四十七条项目部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九条项目部下属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应服从项目部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第五十条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五十一条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nl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nb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第五十二条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第五十三条各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四)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五)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六)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七)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八)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九)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十)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十一)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三)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五)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nl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nl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六)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七)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in(A)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九)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十)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快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烘瓶;
(二)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L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快瓶严禁横躺卧放;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三)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
1.5m;
(四)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名称间距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办公用房、宿舍445577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库房55557710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777771010固定动火作业场777710101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10101010101212项目固体物质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nr/A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nr/B易燃易爆危险晶*放及使用场所3A5089B
0.5固定动火作业场3A5089B
0.5临时动火作业点2A5055B
0.5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2A7555B
1.0厨房操作问、锅炉房2A7555B
1.0自备发电机房2A55B
1.0变、配电房2A7555B
1.0办公用房、宿舍1A100—灭火器配置场所固体物质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类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159固定动火作业场159临时动火作业点106可燃材料存放、加
1.及使用场所2012厨房操作间、锅炉房201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2012办公用房、宿舍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