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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甲方(销方)山东鲁北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购方)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编号LBGSMTXS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上海庙镇签订时间2022年12月14日煤炭买卖合同甲方(销方)山东鲁北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购方)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3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煤炭品名2#混煤.合同数量10万吨第二条质量要求
1.煤炭的质量要求按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公布的质量目录标准执行(2#混煤Qnetai■:3800Kcal/kg±200Kcal/kq)第三条煤炭价格.煤炭单价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具体以补充协议为准.价格构成出矿含税价第四条煤炭运输.运输方式汽车或火车运输.运输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汽车或火车运输,甲方指定的矿场交货,运费及杂费由乙方负担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在合同有效期内(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或以双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矿井.交货方式矿场交货,收货人自提.收货人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收货代表仇一凡联系电话第六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数量确定以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矿井电子地中衡计量为准.质量检验以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矿井化验结果为准.对数、质量存疑的处理方法如乙方对甲方指定矿场结果有异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煤款结算及付款.结算方式在合同期限内,以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结算周期甲方根据乙方在结算周期内的煤炭采购量进行结算,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实行乙方预付货款或次月按照实际结算金额付款至甲方账户,最迟付款时间为乙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具体以双方补充协议为准.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以甲方公布的银行收取目录为准).甲方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甲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呈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发票及相关材料要求/第八条保密条款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第九条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甲乙双方以外因素影响本合同兑现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履行本合同后所获收益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突发生产事故、承运工具严重故障、国家政策重大变化、非计划生产停车、停车检修、重大自然灾害、火车计划迟延等原因,造成合同违约,违约方应在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在星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尽此告知义务后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尽到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以上情形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种方式执行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二条生效与期限.本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其他条款.根据合同数量及各矿井生产情况平衡各矿发运量,如分配的发运量不能按时发运将视为完成合同量.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基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盖章扫描件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山东鲁北储能科技股份有乙方(盖章)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山东省齐河县潘店镇政府驻地邮编联系人袁勇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376010100101319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926K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灵州综合工业园区(A)区邮编联系人仇一凡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账号29020011092006666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195开户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