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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建立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下列特征: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见证海南人民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经济价值
(三)扎根于海南地方文化土壤和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活态存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四)有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五)在市县级项目内具有突出的传承实效和社会影响,具备该类别全省水平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支持中华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有利于乡村振兴等具有突出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公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以从本级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资企业、以及在省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省社会组织推荐省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后,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推荐第六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七条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传承情况和保护计划
(三)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第八条项目申报者应当制订该项目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切实保护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分类、编目,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存;
(二)传承通过培养传承人、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三)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第九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已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责任保护单位向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转报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第十条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二条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第十三条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严格履行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十四条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责任保护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保护工作,履行保护承诺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年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报告第十五条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配合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指导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