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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统计表序号处罚名称法定依据裁量幅度自由裁量备注从轻处罚裁量幅度一般处罚裁量幅度从重处罚裁量幅度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珞、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的国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减轻
0.5%最低处5%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已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
2、未按速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超过的面积不超过许可建设面积的30%或与许可建设的其他内容相差不大的
3、被责令停工后,未擅自继续建设的,
4、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5、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
6、无相邻纠纷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造价的
7.5%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加重
0.5%最高处10%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未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超过的面积超过许可建设面积的50%或与许可建设的内容相差较大的;3拒不配合调查的;
4、拒不停工的;5违法疼设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6存在相邻纠纷的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在城市、粮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城乡规划类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翅过枇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5倍为基准有一项减轻
0.1最低处0」倍罚款
1、超过批准建设规模不足一落的,.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超过6个月,;
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欠理的
4、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5无相邻纠纷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0.5倍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5倍为基准,有一项加重
0.1最高处1倍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超过6个月;
4、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5、违法建34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白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带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用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非经营张即100元-200元经营性张贴200元-500元涂写、刻画500元35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效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制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用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街巷50元TOO元次干道100元T5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50元-200元36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同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速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用款一般街巷20元-200元次干道200元-1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000元-2000元37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鹤、兔、羊、佬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曲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费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铺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5只(头)以下每只(头)处20元5-10只(头)每只(头)处30元10只(头)以上每只(头)处50元38对饲养宠物和信目污染环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辐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用
(七)饲养宠物和信篇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街卷20元-50元次干道50元T5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50元-200元39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赍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身(-)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街卷20元-50元也干道_50元T50元主干道的重点留区150元-200元40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果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街巷50元700元次干道100元T5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50元-200元11对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笫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箕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区1000元-3000元(影响市容的限期拆除,不再罚款)次干道3000元-1000元(影响市容的限期拆除,减半处罚)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000元-2000元(影响市容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上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42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得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0m以下500元7000元10-30m1000元-3000元301tf以上3000元-5000元43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第二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司;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枇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规章】《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94号,2006年修订)翁十八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接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疼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20m以下10000元-20000元20-50m20000元-40000元50m‘以上40000元-50000元44对未及时修焚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第二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盛制镇的速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曷款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复或拆除20nl以下逾期不修复的拆除,井处1000元-2000元修委或拆除20-50011逾期不修复的拆除并处2000元-4000元修复或拆除50m以上逾期不修复的拆除,并处4000元■5000元45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500元-1000元第二次1000元-15000元三次以上(含)1500元-2000元46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图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A)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绫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囹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消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0m以下500元T000元lO-SOm1000元-2000元30m以上2000元-3000元47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港士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淹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每车/第一次500元-2000元每车/第二次2000元-3000元每车/第三次以上(含)3000元-5000元48对随意倾倒、抛地或者堆放堤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速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撷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费款个人一般地区50元个人次干道】00元个人主干道和重点地区200元单位一般地区5000元T0000元单位次干道10000元-30000元单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30000元-50000元49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速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封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司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笫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型地区500元个人j次干道500元T500元个人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500元-3000元单位一般地区500元-2000元单位次干道2000元-6000元单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6000元T0000元50对随意倾倒、抛徽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随意倾倒、批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禁止随意帧倒、蜒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身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窈款个人一般地区50元个人次干道100元个人主干道和重点地区200元单位一般地区5000元T万单位次干道10000元-3万单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3万-5万51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诙,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m*以下50元个人50-200m2100元个人200m以上200元单位_500而见下500元-2000元单位500-2000m2000元-6000元单位200001以上6000元-1万52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清扫、收臬、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造撤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笫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第三十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型带泥行驶患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果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工程渔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昵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遢撤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四条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患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地区500元-1000元次干道1000元3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3000元5000元53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竟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速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坂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第一次1万-3方施工单位第二次3万-5方施工单位第三次以上5万-10万建设、运输单位第一次5000元T万建设、运输单位第二次1万-2万建设、运输单位第三次以上2万-3万54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挖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方元以上10万元以施工单位第一次1万-3万施工单位第二次3万-5方施工单位第三次以上5万T0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运输单位第一次5000元T万建设、运输单位第二次1万-2万建设、运输单位第三次以上2万-3万55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窈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吨以下1万-3万10吨-20吨3万-6万20吨以上6万T0万56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绐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0吨以下1万-3万】0吨-20吨3万-6万20吨以上6万-10万57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翦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子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熨地区—500元-1000元次干道】000元-3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3000元-5000元58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笫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叁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般地区50元个人次干道150元个人主干道和重点地区200元单位一般地区5000元T万单位次干道1万-3万单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3万-5万59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个人1吨以下50元个人2-3吨100元个人3吨以上200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绐子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笫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吨以下500元以下单位:2-3喧500元-1500元单位3吨以上1500元-3000元60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用款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0000元第三次以上20000元61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戛纳工业垃圾、生治庇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费款1吨以下5000元-6000元]吨一2吨6000元-8000元2吨以上80007G-100007C62对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隹责任【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0户以下1万一2万50-150m12万一8万150nf以上8万一10万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隹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艮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3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聆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建设的公共质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险收投入使用或者驻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脸收,并在竣工脸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脸收或者脸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脸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置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验收但合格,未投入使用的工程合同价款2%未验收但合格,投入使用的工程合同价款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合同价款4%64对未按规定配套叁设环卫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坡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速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较符合标准的1倍罚款基本符合标准的
1.5倍蜀款未建的2倍罚款65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加油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臬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用款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鲁可以按照以下规加五十藕上二总处以二三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个人1个50元个人2个150元个人3个以上200元单位5个以下200元-500元单位:5-10个500元-1500元单位10个以上1500元-2000元66时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普照以下规定于?处三百元以下用款2个50元2-5个100元5个以上200元67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司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
6、无相邻纠纷的3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城市、缜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柑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减轻
0.5M最低处5%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已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
2、被贲令停工后,未擅自继续建设的,
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4、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5无相邻纠纷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造价的
7.5%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加重
0.5%最高处10%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未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
3、拒不停工的;
4、违法疼设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
5、存在相邻纠纷的4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廷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减轻
0.5%最低处5%罚款:
1、被责令停工后,未覆自继续建设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3、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
4、无相邻纠纷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的
7.5%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加重
0.5%最高处10%罚款
1、拒不配合调查的;
2、拒不停工的;
3.违法凄设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4存在相邻纠纷的68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生活垃圾的处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清扫、收臬、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造撤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檄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30mJ1万一2万30-50m22万一3万50m以上3万—5万6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腐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叁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船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H)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坂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贴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援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井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司款第一次5000元T万第二次1万元-2万三次以上2万元-3方元7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费【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转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贲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天以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L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万3-5天1-2万5天以上2-3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天以下5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5天5-8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上8To万71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个人6个月以下未缴1倍以下不超过1万个人6T2个月未叙2倍以下不超过2万个人1年以上未缴3倍以下不超过3万单位6个月以下未缴1倍以下不超过300元单位6-12个月未缴2倍以下不超过500元单位1年以上未缴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72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用款责令限期改正,井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0m’以下3000元以下20-50ml3000元一8000元50户以上8000元一1万元73时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笫9号,2010年修订)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僚损失,并处以罚款———74擅自拆除、占用、损毁、封闭公厕的【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史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75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日产生量1吨以下5000元一10000元日产生量1—2吨10000元一20000元日产生量2吨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76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用款(-)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日产生量1吨以下5000元一10000元日产生量1—2吨10000元一20000元日产生量2吨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77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制【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费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日产生量1吨以下5000元一10000元日产生量1—2吨10000元一20000元日产生量2吨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78对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委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日产生量1吨以下5000元一10000元日产生量1—2吨10000元一20000元日产生量2吨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79对未经许可从事崔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臬、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看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第一次200元一400元个人第二次400元一600元个人第三次及以上600元一1000元单位第一次10000元一15000元单位第二次15000元一20000元单位第三次及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80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制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国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第一次200元一400元个人第二次400元一600元个人第三次及以上600元一1000元单位第一次10000元一15000元单位第二次15000元一20000元单位笫三次及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81位府管收单政主物制生民政弃处产人行废的物地生厨议弃当卫餐冰废向境案输厨法环备运餐依容门集对未市部【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第四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表而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日产生量1吨以下10000元一15000元日产生量1—2吨15000元一20000元日产生量2吨以上20000元一30000元82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用于收臬、运输餐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第四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型地区5000元-6000元为干道6000元-8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8000元-1万83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舟间内及舟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庸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问内及时收臬、运输警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贤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日内改正的5000元一7000元五日内改正的7000元一9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9000元一10000元84对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窃【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司款三日内改正的5000元一7000元五日内改正的7000元一9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9000元一10000元85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展废弃”的手辆,未使用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用于收集、运输睿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磔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岗款三日内改正的5000元一7000元五日内改正的7000元一9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9000元一10000元86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司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日内改正的5000元一7000元五日内改正的7000元一9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9000元一10000元87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用【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第四十六条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日内改正的5000元一7000元五日内改正的7000元一9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9000元一10000元88对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20000元89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0对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1对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翦二十七条从事卷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置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2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套雨废弃物;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3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要求配备轻肝废弃物处警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外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5000元一20000元94对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同【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5000元―20000元95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6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第四十六条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改正的10000元五日内改正的10000元一1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15000元一20000元97对从事餐肝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卷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翦四十七条从事卷府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日内即改正的20000元五日内即改正的20000元一25000元五日内尚未改正的25000元一30000元98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处以二十元罚款20元20元20元99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处以二十元粉款20元20元20元100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珞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1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
(十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50元50元50元101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处以二百元罚款200元200元200元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102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箕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敕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枇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果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0nf以下500元一1000元10—20m1000元一2000元20nf以上2000元一3000元103对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的及其他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104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03年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10肝以下500元―600元/nf10—30m1600元一800元/m30m*以上800元一1000元/m*105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堆秋物品或者举能动结装后未定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於例》(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5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0m以下300元-1000元10-30IH11000元-2000元30m以上2000元-3000元106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讨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个人5个以下200元-400元个人5To个400元-800元个人10个以上800元-1000元单位10个以下1000元-5000元单位10-30个5000元T5000元单位30个以上15000元-3万107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肘【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艮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桥梁长度三分之一以下1万桥梁长度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1万T.5万通过桥梁L5-2万108对在道路和主次干道两测空地经营机动车辆清洗的处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贲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一般地区100元-200元次干道200元-4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400元-500元109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1万-3万第二次3万-8万第三次以上8万-10万110对擅自占用道路(设施)或公共场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m以下5000元以下10m1-30m15000元T万30m以上1万-2万5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司【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理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H)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枇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运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减轻
0.5%最低处5%罚款
1、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2、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3无相邻纠纷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的
7.5%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建设工程造价
7.5%为基准,有一项加重
0.5%最高处10%罚款
1、拒不配合调查的;2违法建设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臬的;3存在相邻纠纷的6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推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五十条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遭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2万元以基准,每一项减轻1千元,最低处1万元罚款
1、改变的住宅面枳不超过50平米的,
2、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3、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
4、无相邻纠纷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处2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2万元以基准,每一项加重1千元,最高处3万元罚款]、改变的住宅面积超过100平米的,
2、拒不配合调查
3、拒不停工的;
4、违法建设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5存在相邻纠纷的;
6、其他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7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遒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绐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用款使用未经验收但合格的道路工程造价娓罚款未经验收且不合格工程造价L5%罚款骁收不合格工程造价2%罚款8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圉设施的处同【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肝以下5000元以下10m-30m’5000元-1万元30户以上1万-2万元9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借责任20m以下5000元以下20m-50m5000元-1万元50户以上1万-2万元10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推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肝以下5000元以下10m-30m5000元-1万30m以上1万-2万11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米以下5000元以下10米-20米5000元-1万20米以上1万-2万12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贲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区5000元以下次干道5000元-1万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万-2万13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用【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米以下5000元以下10米二20米5000元-1万20米以上1万-2万14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子赔佯Q障亩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珞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贤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15m7200—300(元/天/m)累计不超过2万15—30m300—400(元/天/m1)累计不知过2万30而以上400—600(元/天/m*)累计不超过2万15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翁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区5000元以下次干道5000元-1万主干道和重点地区1万-2万16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米以下5000元以下10—30米5000元-15000元30米以上15000元-2万17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米以下5000元以下10—30米5000元T5000元30米以上15000元-2万18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据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珞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据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廷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笫四十二条笫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报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米以下5000元以下10—30米5000元-15000元30米以上15000元-2万19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000元以下的用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司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个人1个200元-400元个人5T0个400元-800元个人:_10个以上800元T000元单位1个1000元-1万单位5-10个1万-2万单位10个以上2万-3万20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培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费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地区损失费1-2倍次干道损失费2-4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损失费5倍21对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用【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置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绐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地区损失费1-2倍次干道损失费2-4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损失费5倍22树致或古善伤费移不损处迁护到的自养受为擅因木行、者名亡伐或树死砍木古者对名使【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用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意《吊华人民共加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迁移未损伤的损失费1倍罚款损伤的损失费2-4倍罚款死亡的损失费5倍罚款23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周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支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地区损失费1-2倍次干道损失费2-4倍主干道和重点地区损失费5倍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退还、恢变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枳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违反巳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枳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零卓、恢复篆地面积每步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弓;造咫损xkuy,ns/口灰10m以下500元―600元/nf10—30m1600元―800元/m301tf以上800元一1000元/m”25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摧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掩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绐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摧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攫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绐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千的,设部文商营一下的建管准工销处以重府主批请吊并元严政政点提门照以千节民行设以部执可五情人}其可理业,上.,市林消并管告以款城园取,政警元罚由1门件行一般地区1000元-2000元次干道2000元-4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4000元-5000元26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股务撞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地区1000元-2000元次干道2000元-4000元主干道和重点地区4000元5000元27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0面以下500元―600元/m10—30户600元―800元/m30m以上800元一1000元/m*28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需区水遍驶或者停泊的各类加葫上的垃圾、粪便,由那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次100元-500元第二次500元-800元三次以上(含)800元-1000元29对搜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枇手续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玫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攫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是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同款20户以下300元一1000元20肝-50m1000元-2000元50m以上2000元-3000元30对建筑物顶部、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果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一次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次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次责令纠定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31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玫主管部门批准,搜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0m以下100元-300元10-20m300元-800元201tf以上800元T000元32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身【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H)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次20元-50元第二次50元TOO元三次以上(含)100元-200元33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倚门出摊)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用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第一次100元-200元第二次200元-400元三次以上(含)4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