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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
一、河道管理(共27项)1
(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共12项)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逾期未补办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
48.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49.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9.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50.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50
五、其他(共5项)
51.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51.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52.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52.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拒不服从统一调度
53.水库、水电站、塘坝、蓄水池、闸坝、湖泊的管理单位以及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53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2.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4.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使用
4.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
5.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6.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7.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截水、阻水、排水…7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共15项)
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8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0条;《地下水条例》第57条第一款、第60条;《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
23、
24、
27、28条;《水文条例》第
41、42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14、
17、
28、30条;《汾河保护条例》第61条;《抗旱条例》第61条;.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9.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10.在非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10.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10.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11.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2.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13n.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
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1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15.围湖造田、围垦河流
15.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主管机关的正常工作;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16
二、水工程管理(共19项)16
(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共5项)
1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6.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17.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17.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18.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或在通讯、在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19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共14项)
20.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20.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2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2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24.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的,或抢水、霸水和偷水的,或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的,或滥伐树木、损坏植被的,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或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25.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26.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53、
54、55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27.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28n.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8.擅自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
29.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
30.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30
三、水文、水资源(共28项)31
(一)未经许可相关违法行为(共11项)
3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31.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2.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2.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
33.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
33.未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活动
3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3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3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36.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36.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36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共17项)
37.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37.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37.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37.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38.未安装计量设施
3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4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4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41.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41.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
42.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
42.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
43.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43.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
43.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44.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45
四、水土保持(共11项)45
(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共6项)
4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俣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者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4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46.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石干石、尾矿、废渣等
46.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4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47.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48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共5项)48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r-r-m
一、河省官理-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2款、第6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53、
54、
57、58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13、29条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逾期未补办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长度200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投资额在二十万以上六十万元以下,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长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投资额在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长度300米以上400米以下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长度400米以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未能恢复原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予罚款一般违法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法占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轻微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不予罚款一般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5%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小型河流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且在责令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一般在小型河流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且在责令的期限内未能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中型河流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大型河流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口,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逾期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轻微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按要求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在限期内完成验收不予罚款一般不符合不予罚款情形,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不符合不予罚款情形,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不符合不予罚款情形,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不符合不予罚款情形,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8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轻微对河道安全未造成影响处警告一般对河道安全造成较小影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严重对河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9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轻微实施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未造成影响处警告一般实施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造成较小影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实施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造成较大影响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施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造成严重影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0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轻微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登记违法行为处警告一般未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登记违法行为,对河道影响较小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较重未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登记违法行为,对河道影响较大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未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登记违法行为,对河道造成严重影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1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轻微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处警告一般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小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大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未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截水、阻水、排水《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截水、阻水、排水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处警告一般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1款和第3款、第66条、第6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55、56条;《山西河道管理条彳列》第
12、
15、
18、
28、30条)I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轻微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断面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断面5%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断面8%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断面10%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轻微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予罚款一般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情节较轻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在限期内改正,且情节较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在限期内部分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旦防洪法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轻微物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物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物体体积在6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物体体积在100立方米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在非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轻微种植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种植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种植面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轻微占河道、湖泊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占河道、湖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河道、湖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占河道、湖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预计强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预计强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预计强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预计强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轻微倾倒量在2立方米以下不予罚款一般倾倒量在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较重倾倒量在20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倾倒量在6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倾倒量在100立方米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8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轻微种植面积20平方米以下不予罚款一般种植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种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轻微围垦面积20平方米以下不予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闹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般围垦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围垦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围垦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围垦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轻微物体体积在2立方米以下处警告一般物体体积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物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物体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轻微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处警告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三)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一般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种植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一般违法建筑物处于放线、备料阶段处警告较重违法建筑物处于施工阶段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建筑物已经建成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轻微处于准备阶段,尚未实施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处警告一般已经开始实施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但尚未竣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已经修建完成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已经修建完成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4围湖造田、围垦河流《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轻微占河道、湖泊面积20平方米以下处警告一般占河道、湖泊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占河道、湖泊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垦河流湖泊、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严重占河道、湖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5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主管机关的正常工作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做好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主管机关的正常工作;非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轻微未造成损失处警告一般造成损失较小,对安全无影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损失较小,对安全影响较大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损失较大,对安全影响严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水工程管理
(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别见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法》第12条;《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
22、
23、
27、28)I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轻微预计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五千元以下不予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预计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预计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预计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预计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五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建设项口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一般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较重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坡高额不超过三万元3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
(三)、
(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一般未对水工程造成危害不予罚款较重占用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严重占用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4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轻微未对水工程造成损失不予罚款一般对水工程造成轻微破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水工程造成一般性破坏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对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5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或在通讯、在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
(三)、
(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一般未对水工程造成危害不予罚款较重对水工程造成较小破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工程造成较大破坏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失不予罚款一般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别严重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五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完全消除不利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部分消除不利影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完全不能消除不利影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轻微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较重造成直接损失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直接损失七万元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轻微造成损失三万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损失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损失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轻微对水工程设施未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一般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经责令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6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
(三)、
(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一般未对水工程造成危害不予罚款较重对水工程造成较小破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工程造成较大破坏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7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的,或抢水、霸水和偷水的,或在水工程白勺水域内炸鱼的,或滥伐树木、损坏植被的,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或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费任第二十四条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轻微未对水工程造成损失不予罚款一般对水工程造成轻微破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水工程造成一般性破坏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严重对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8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轻微未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不予罚款一般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轻微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一般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较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严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一般未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不予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较重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能基本消除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文监测的影响难以消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1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处警告一般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擅自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所有权不变需要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擅自更新间伐护堤岸林木
0.1立方以下处警告一般擅自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
0.1立方以上
0.5立方以下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擅自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
0.5立方以上1立方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1立方以上2立方以下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3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轻微对水工程设施未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较重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经责令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直接损失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直接损失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文、水资源
(一)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
57、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8条;》第
48、
51、52条;《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38条)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轻微有计量取水口,地表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无计量取水口,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或村集体为满足用水需要的未经批准取水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有计量取水口,地表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取水量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无计量取水口,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立方米/小时较重有计量取水口,地表水取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取水量6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无计量取水口,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200立方米/小时以下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小时以上20立方米/小时以下;或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计量取水口,地表水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无计量取水口,取地表水取水能力2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轻微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三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三次以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完全消除不利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能够部分消除不利影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完全不能消除不利影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4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十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地下工程建设开工后防止措施方案仍未补报或排水量、地下水水位状况一期未补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地下工程建设竣工后防止措施方案仍未补报或排水量、地下水水位状况超过一期以上未补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般限期内按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封井或者回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封井或回填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限期内未采取封井或者回填等措施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未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调杳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轻微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严重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转让取水量占批准量30%以下限期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转让取水量占批准量30%以上70%以下限期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较重转让取水量占批准量70%以上100%以下限期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严重转让取水量占批准量100%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轻微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许可证期限内,三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许可证期限内,三次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轻微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许可证期限内,三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超过三次不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0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轻微造成污染轻微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轻度污染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中度污染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重度污染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1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超计划用水10%以下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超计划用水10%以上30%以下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超计划用水30%以上50%以下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超计划用水50%以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耳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
50、
51、
53、56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
31、32条;《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
39、4C口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0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56条;《取法》第49条;《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52、
53、54条;《山西省)、41条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节水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轻微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20%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20%以上50%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50%以上80%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80%以上,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一般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的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已经停止取水不予罚款一般首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较重第二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出现三次(含)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地下水管理条例》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违法情节一般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违法情节较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五十四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首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第二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出现三次(含)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且限期内未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兀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轻微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尚未兴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证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日取地表水60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600立方米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日取地表水6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600立方米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下且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般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上70%以下且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较重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70%以上100%以下且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严重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0%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轻微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日取地表水6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600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日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一般一年以内发现一次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较重一年以内发现两次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严重一年以内发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0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俏取水许可证轻微首次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且限期改正不予罚款一般首次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且逾期拒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较重两次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严重三次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别严重三次以上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1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尚未凿井不予罚款一般凿井深度在50m以下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凿井深度在50m以上100m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凿井深度在100m以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2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拒绝提供的监测数据或者提供的虚假监测数据占应当提供监测数据20舟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拒绝提供的监测数据或提供的虚假监测数据占应当提供监测数据20%以上50%以下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较重绝提供的监测数据或提供的虚假监测数据占应当提供监测数据50%以上80%以下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拒绝提供的监测数据或提供的虚假监测数据占应当提供监测数据80%以上,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3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4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轻微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时间在一年以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5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浪费水价值在一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浪费水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浪费水价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浪费水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6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轻微尚未实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取水量为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取水量为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取水量为地表水6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60()立方米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7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尚未实际取水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取水量为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取水量为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取水量为地表水6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公共供水、地下水600立方米以上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水土保持序a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6、37条)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者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轻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轻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款严重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肝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轻微采取符合标准的水上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罚款一般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较重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罚款严重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占地面积10万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轻微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6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不予验收一般水土保持监测费用在十万元以下处三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水土保持监测费用在十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类违法行为(分别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条、49条、51条第二款、52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35条)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般取土、挖砂、采石10立方米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较重取土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对个人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苒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取土50立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0.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一般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0.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较重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米1元以上
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严重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每平米
1.5元以下2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3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采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采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轻微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0.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一般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0.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每平米1元以上
1.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严重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每平米
1.5元以下2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分别见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
58、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条;《山西省抗旱条例》第
34、35条)1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损失对项目法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五十万元以下的损失对项目法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损失对项目法人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重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的损失对项目法人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在一百万元以下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对有关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在二百万元以上对项目法人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直接损失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直接损失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兀以上五万兀以下罚款轻微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直接损失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成直接损失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水库、水电站、塘坝、蓄水池、闸坝、湖泊的管理单位以及建有白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塘坝、蓄水池、闸坝、湖泊的管理单位以及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直接损失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造成直接损失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成直接损失五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