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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GuidelinesfornormalizedsaleandmanagementofSpecialFoodandCosmeticsofstoresformotherandchild贮存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不少于10cm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应在贮存位置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或限用日期、出入库时间、出入库数量及在库数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贮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用日期)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不少于每月1次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挡鼠板、捕鼠器、灭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定期检查、清理,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污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接触表面,如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8专区专柜管理应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保健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如固体饮料、方便食品等)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应设置婴幼儿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如成人乳粉、3岁以上儿童乳粉、辅食等)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对于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应设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如普通婴幼儿配方食品、固体饮料等)混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应设置儿童化妆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儿童化妆品销售区域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儿童化妆品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特别是儿童装扮类玩具等)混放销售儿童化妆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儿童化妆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识9销售管理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或使用期限、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当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特殊食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鼓励化妆品参照特殊食品保存销售记录和凭证鼓励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单位记录购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凭证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及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广告宣传管理应严格管理经营场所广告由专人负责对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作用对不符合要求或已与实际产品情况不符的广告应及时清理11不良反应记录和报告管理应及时记录消费者反馈的不良反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特殊食品不良反应和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将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12追溯及召回管理当发现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产品,通知供应商、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供应商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配合召回并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由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特殊食品需要召回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召回并记录应对召回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采取封存、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主动召回应在24小时内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特殊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13人员及培训管理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增强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应定期对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14安全自查管理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如遇搬迁等重大变化,应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安全自查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如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8]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10]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2]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文静、刘可、夏娟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过程中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指导本文件适用于以母婴用品为主、开设实体门店和从事网络销售的经营单位在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大型商超、医疗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等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74O-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殊食品specialfood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
1.1保健食品healthfood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来源GB16740-201421]
3.
1.2婴幼儿配方食品infantsandyoungchildrenformula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infants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来源:GB10765-
20212.1有修改】
3.
1.
2.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olde门nfantsformula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来源:GB10766-
20212.1有修改】
3.
1.
2.3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来源:GB10767-
20212.1]
3.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forspecialmedicalpurpose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O【来源:GB29922-
20132.1]
3.2化妆品cosmetics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
2.1儿童化妆品childrencosmetics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4基本原则
4.1合规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适用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表格等制定应符合企业经营现状及发展目标,指向清晰、目的明确尽可能做到可量化、可考核,便于实施
4.3持续改进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策划、运行企业管理制度体系,适时评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和检查的指标适用性,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并根据市场与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不断完善提升企业管理制度体系5经营资质要求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特殊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条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应包含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具体类别6进货查验管理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供应商管理、进货流程、查验项目、结果处置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岗位或责任人采购特殊食品时,应查验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特殊食品品种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采购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核对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化妆品的类别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采购国产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验对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验由海关出具的对应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及凭证应对应保存便于查找,特殊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化妆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励实行电子化记录和保存,并采取加密、权限区分等方式防止篡改7贮存管理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以上距离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贮存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照明装置,保证可以轻松读取产品标签的亮度,同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所贮存特殊食品或化妆品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要求贮存场所内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如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计等),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