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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表C
13.2-1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单位编号工程名称工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部位道路工程管桩施工交底时间交底内容
一、静压桩施工作业概况本交底使用于静压桩施工期间,需要安全帽、警戒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外架搭设施工作业的具体安全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静压桩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方案;
4、严禁使用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四肢残疾人员作业;
5、严禁酒后作业、冒险作业、疲劳作业;
6、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打赤膊;
三、静压桩施工作业相关规范
1、压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压桩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中心5nl以外监视
2、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3、压桩机安装地点应按施工要求进行先期处理,应平整场地,地面应达到35kPa的平均地基承载力
4、安装时,应控制好两个纵向行走机构的安装间距,使底盘平台能正确对位
5、电源在导通时,应检查电源电压并使其保持在额定电压范围内
6、各液压管路连接时,不得将管路强行弯曲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液压油过多流损
7、安装配重前,应对各紧固体进行检查,在紧固件未拧紧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
8、安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对吊桩用的起重机应进行满载试吊
9、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良好,各部件连接牢固
10、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起重机起升、变幅机构正常,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良好
11、应检查并确认电缆表面无损伤,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规定,电源电压正常,旋转方向正确
12、应检查并确认润滑油、液压油的油位符合规定,液压系统无泄漏,液压缸动作灵活
13、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桩人员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14、当压桩机的电动机尚未正常运行前,不得进行压桩
15、起重机吊桩进入夹持机构进行接桩或插桩作业中,应确认在压桩开始前吊钩已安全脱离桩体
16、按桩时,上一节应提升350〜400mll1此时,不得松开夹持板
17、压桩时,应按桩机技术性能表作业,不得超载运行操作时动作不应过猛,避免冲击
18、顶升压桩机时,四个顶升缸应两个一组交替动作,每次行程不得起过100mm当单个顶升缸动作时,行程不得超过50nlm
19、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20、压桩过程中,应保持桩的垂直度,如遇地下障碍物使桩产生倾斜时,不得采用压桩机行走的方法强行纠正,应先将桩拔起,待地下障碍物清除后,重新插桩
21、当桩在压入过程中,夹持机构与桩测出现打滑时,不得任意提高液压缸压力,强行操作,而应找出打滑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
22、当桩的贯入阻力太大,使桩不能压至标高时,不得任意增加配重应保护液压元件和构件不受损坏
23、当桩顶不能最后压到设计标高时,应将桩顶部分凿去,不得用桩机行走的方式,将桩强行推断
24、当压桩引起周围土体隆起,影响桩机行走时,应将桩机前进方向隆起的土铲平,不得强行通过
25、压桩机行走时,长、短船与水平坡度不得超过5纵向行走时,不得单向操作一个手柄应两个手柄一起动作
26、压桩机在顶升过程中,船形轨道不应压在已入土的单一桩顶上
27、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8、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攻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27nl及以上时,应提前放倒
29、作业完毕,应将短船运行至中间位置,停放在平整地面上,其余液压缸应全部回程缩进,起重机吊钩应升至最上部,并应使各部制动生效,最后应将外露活塞杆擦干净
30、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依次切断各部电源,锁闭门窗,冬季应放尽各部积水
31、转移工地时,应按规定程序拆卸后,用汽车装运所有油管接头处应加闷头螺栓,不得让尘土进入液压软管不得强行弯曲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地下管线保护要求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六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七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八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二)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十一条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和哄抢
二、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施工中均应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要求进行在各类管道未切改或未施做可靠保护措施之前和未在管线巡线人员监护下,严禁在其周边动土施工
三、施工前,应及时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确认施工区域是否存在管线在建设单位和管道产权单位未提供地下管线图纸的范围内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作业操作规程施工,土方开挖或打桩时,应注意发现地下隐蔽物后,立即停止施工,不得强行操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包括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行驶重型车辆;碰撞管道线路或架空管道线路等行为
五、严禁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或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六、严禁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含土石方)、行驶重载车辆和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严禁在该区域内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七、各队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宣贯和培训,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八、如发现或发生管道泄漏时,应及时疏散周边作业人员,并立即上报
九、破坏管道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被交底人交底人安全员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