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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保障村(居)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民主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村(居)的实际情况,建立村(居)民代表议事会(以下简称村(居)民议事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组成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由党员代表、妇女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委会成员、乡贤等组成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第三条本届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由7-15名组成,在村(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第四条本届村(居)民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担任第五条本届村(居)民议事会任期为5年,随同村(居)委会换届进行,村(居)民议事会主任列席村(居)委会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的办公费用由村(居)委承担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受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居)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居)日常事务,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居)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七条参与讨论村级(居)涉及全体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协助村(居)委会进行民主决策,听取村(居)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对村(居)委会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参与制定村(居)规民约,监督村(居)规民约的执行第四章村(居)民议事会的任务第十一条参与讨论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新村街道规划、农民住宅搬迁、宅基地安排、土地调整、土地及项目承包第十二条参与村级(居)集体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等,除必须由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外,均应列入议事内容第十三条协助村(居)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对村(居)民违犯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协助村(居)委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五条协助村(居)委会依法调解村(居)民内部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居)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六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十七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居)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居)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居)民民主理财第十八条及时向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十九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都有义务参加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村(居)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第五章村(居)民议事会规则与程序第二十条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二十二条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居)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二十三条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1/5以上村(居)民联名、1/3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合提出议案,村(居)民议事会及时受理,同时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公布第二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召集人应指定会议记录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向村(居)民公布,并报村(居)党组织备案第二十九条村(居)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村(居)民议事会负责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村(居)民议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并生效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