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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民申1140号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链接】【上传人】旅游酒店委【文件内容】【案例索引】
(2021)青民申1140号,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通门市部、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世秀、樊春林,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通门市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春林【争议焦点】西海旅行公司大通门市部、西海旅行公司应否返还张世秀、樊春林1600元旅游费的问题【裁判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张世秀、樊春林与西海旅行公司大通门市部系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经向东航95530客服咨询,张世秀、樊春林机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因本次航班发生航变,张世秀、樊春林的机票有效期1年,至2022年3月21日根据查询在此期间本次航班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但是因张世秀、樊春林的机票系第三方代理购买,具体的退票流程及退票金额要与第三方代理沟通确定二审期间,张世秀、樊春林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3月19日,樊春林向微信名为“夕阳红张莲英”发送了大通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证,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旅行活动因本次航班发生航变,张世秀、樊春林的机票未使用且有效期1年,其交纳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理应全额退还但张世秀、樊春林的机票是西海旅行公司大通门市部购买,应由西海旅行公司大通门市部与购买机票的第三方协商确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西海旅行公司大通门市部、西海旅行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通门市部、青海省西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