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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承办部门辽宁省商务厅
二、事项名称和设立依据
(一)事项名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2020〕33号)
三、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1份);.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1份);.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1份)除标明复印件者均需报原件对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企业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核对后申请企业可将原件带回
(三)项目迁建、改扩建申报要求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核、专家验收评审、审批、公示、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联系方式办公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办公电话,网址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