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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房屋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西乡塘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邮编法定代表人魏涓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克朝电话Emai1传真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电话Email传真第二条、转让标的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委托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凭祥市南大路345号南园小区汉邕大厦5单元一号房屋具体情况为:本次转让标的为凭祥市南大路345号南园小区汉邕大厦5单元一号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
95.72起,距离凭祥市政府约5000米,距离凭祥站约400米距离凭祥汽车站约400米,附近有凭祥市召化小学、凭祥市第一中学、百汇国际购物中心、凭祥汽车站、凭祥火车站、凭祥市铁路医院等,外部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于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第四条、标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整,即人民币(小写)L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以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转(汇)入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并在甲方与乙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第五条、转让标的的资产交割乙方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价款后,甲乙双方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与甲方进行资产交割,交割期限为30个工作S_O第六条、转让涉及的税费负担项目成交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甲方予以协助房产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第七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选择转让标的所在地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依据交易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后生效第十条、权证变更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甲方提供产权过户相关资料,乙方负责于竺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除外)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约地点: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