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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徽州区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2〕100号)和省应急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9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冬春救助涉及受灾群众数量多,救助时间跨度大,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压实责任,及早部署安排,以扎实严谨的作风和全面细致的部署,扎实推动本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救助需求各乡镇(社区办)要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原则调查统计需冬春救助人员,明确需冬春救助对象,掌握需救助人数、资金和物资需求等冬春需救助对象的摸排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即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社区办)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明确需救助人员基本信息村级名单确定后公示5日,乡镇(社区办)级名单确定后公示5日,区级名单确定后进行政务公开,不得层层加码再次公示,延误冬春救助资金发放
三、关注救助重点,精细组织救助各乡镇(社区办)要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要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实施救助,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确需实物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及时规范发放要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包含救助对象姓名、家庭地址、补助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原则,前期摸底调查的需救助名单要精准,并且要通过户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社区办)审核公示、区级审批的流程,明确需救助人员基本信息第一次公示经研究后确定的救灾对象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人口、灾种等内容;资金下拨后,要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实施救助,并再次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区级审批的流程下发资金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和省应急厅财政厅文件要求,第一次公示前先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研究部署冬春救助摸底工作,按照工作程序研究救助对象名单,准确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救助资金下达后,按照工作程序再次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冬春需救助对象资金分配,准确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五、统一救灾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冬春救助对象分为三个层次,一类是对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二类是对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三类是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社区办)要严格按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关要求,加快资金发放进度,确保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1月20日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估及时核查受灾困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区应急局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冬春救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本《方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下拨2019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等资金的通知》(徽财建[2019)164号)中的第一条“资金发放额度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35号)标准的1-8倍标准执行”之规定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