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协议(模板)甲方乡镇(办事处)乙方(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乡镇(办事处)村自然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搬迁安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现有坐落于村自然村的房屋共一处,主房—处,附房—处,合法建筑面积总计m2o其中砖混结构合法建筑面积m2泥(石)木结构合法建筑面积m2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m2o第二条乙方现有户内人口—人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乙方家庭成员协商,选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第三条根据乙方选择的安置方式及家庭人口、住房、宅基地情况,甲方按以下标准对乙方予以补助及奖励.补助部分
(1)人口搬迂补助按元/人予以补助,共计万yGo
(2)原住宅拆除补助拆除砖混结构合法建筑面积m2按元/以予以补助,共计万元;拆除泥(石)木结构合法建筑面积m2按元/值予以补助,共计万元;合计万元
(3)宅基地收回补助不动产权证证载用地面积共m2按72元/nf予以补助,共计万元
(4)拆房户迁移补助乙方原住宅拆除后,一次性予以补助3000元o上述补助共计万元,计人民币万元.奖励部分
(1)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乙方在选房后60日内拆除原住宅的,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100元/门予以奖励,乙方合法建筑面积m2奖励共计万元上述奖励共计万元,计人民币万元载明,并承诺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完成原住房(含所有合法和违法建筑、构筑物)拆除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未在规定时间拆除或拆除未到位不能通过甲方验收的,自动放弃享受上述补助、奖励和搬迁安置资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收回乙方不动产权证乙方落实安置后,由甲方负责注销(变更)登记第六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特别规定乙方若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第八条甲方按相关程序公示后,拨付搬迁补助,若乙方在60日以内拆除原住宅的,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与补助一并支付乙方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整体搬迁标准的,相应奖励另行结算第九条乙方在公示结束取得安置资格后,放弃安置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条本协议内容,乙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已全部知晓并接受本协议的签订是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自愿且真实意愿的表达,乙方并声明家庭成员内部问题,由乙方本人全部承担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落实安置后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县财政局、城建委办各备案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乙方(盖章):户主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