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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草案)序言四川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50年,时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年调整为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年发展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年升格为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一所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中文简称为“川外”,英文全称为Sichuan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ISU”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笫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第二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二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等)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学院、系、部、研究中心(所)、实验室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简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三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单位内部机构;
(三)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聘任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笫三十四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行政副职第三十五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副职协助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员聘任与合同用工聘任制度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聘任职级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A)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工作安排;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A)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第五章学生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的资助;
(六)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和监督权;(A)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九)获得完成学业、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作出的承诺;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第四十八条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第六章办学保障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努力获取社会捐赠和资助,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经费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校名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五十六条学校后勤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加强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第七章外部关系第六十条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六十四条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五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或教职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及相关工作机构,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六十七条学校的徽标为地球状,学校英文缩写的第一个字母s环绕地球,在SISU字母之下,有“重庆”字样学校徽章为郭沫若体的校名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是中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标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川外情》第三条学校地址3号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发展成为以国际导向、多元通用为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第六条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调整与设置学科、专业第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内部治理模式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八条学校秉承“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训,发扬“守责、求实、开放、包容”的川外精神第二章学校功能第九条学校立足重庆,服务西南,面向全国,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功能第十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人文情怀、交流才能和创新精神的第七十条学校校庆纪念日为5月4日第九章附则笫七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七十三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予以发布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端外语专业人才及涉外复合型人才第十一条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培训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学业证书和相关培训的结业证书第十三条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学研究服务教学,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第十五条学校把继承优秀民族文化、服务中国文化“走出去”、增强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国家软实力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学校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各项办学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学校所担负的各项基本职责;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学校师生员工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学校师生员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人员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师生员工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依法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理论、作风和制度建设;
(三)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考核;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纪律检查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十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与学术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及相关学术项目评奖的申报推荐;评定教学成果奖;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审议或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及验收等;
(五)仲裁学术争议、审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提议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定由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学术事项;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A)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二级院系和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二级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笫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
(四)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
(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六)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A)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负责人以及教授、专家代表组成全体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人(由校长提名,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发挥学校与社会合作纽带的作用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笫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