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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包括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以及现有农村客运班线延伸线路、调整经由等第三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线路许可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材料统一交由县交通运输局整理归档
二、公路技术条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五条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路线应为县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在册、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且已纳入管养的公路第六条对确需通行公路网外道路的农村客运班线,其营运客车车长应当小于6米且途经的路线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第七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涵洞净高不应小于
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第八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第九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应有明确的管养单位,保障客车按正常班次通行
三、公路安全设施(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第十条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农村公路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必要的安防设施,提升公路安防水平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过水路面,应当增设路面水位标志和路面示宽标志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多雾路段,应当增设反光路面示宽标志和反光路口警示标志
四、停靠站点(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第十四条停靠站点的设立应当遵循安全、便民、合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修建安全岛式站点第十五条停靠站点不得设立在受限路段多雾路段原则上不设立停靠站点,必须要在多雾路段设立的,要增设反光警示标识和站点前500米设立站点警告标识第十六条停靠站应当设立在视线良好的直线农村公路旁,以保障旅客上下车安全,便于后车瞭望、避让第十七条停靠站不得设立在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多发、易发路段
五、客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第十八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其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根据农村公路等级满足以下条件.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第十九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评定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条件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普通级以上第二十条农村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其他相关规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二十一条农村客运线路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停靠站方案、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农村客运线路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时,还应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第二十三条新增农村客运线路班线时,应当采用“新线新车”的方式,确保群众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七、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第二十五条农村客运线路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临时设施通过审核的,一经发现,由县交通运输局停止线路经营,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继续经营,否则终止客运线路经营第二十六条参加审核人员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给予党政、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