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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以及《大连市雏鹰一瞪羚一独角兽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对象市区两级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在上一年度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不含)以下,且在税务部门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三)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该包含符合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号)规定的归集范围
(四)对承担市本级后补助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含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等),不予受理第三条补助标准根据企业上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补助第四条补助经费来源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通知
(二)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核查企业信用及科研诚信情况;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
(五)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预算总额,核定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比例,形成资金补助分配方案
(六)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函告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申请将市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发放补助第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科技、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预算审核环节,各级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
(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第九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配套支持政策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首批享受政策对象为2022年度重新认定的企业原《大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大科规划发
(2019)30号)同时废止,原“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