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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业务部),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体名单本规定适用的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合作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部门、中介机构、银行机构等
4.失信行为名单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政策法规科整理、归档,并定期移交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州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第五章失信人权益保护第二H■一条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州公积金中心下发的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内可以向州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申诉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二)申诉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申诉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或申诉单位经核查后,申诉成立的,撤销对申诉人(或申诉单位)拟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诉人(或申诉单位)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第二十二条州公积金中心鼓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合作单位主动修复信用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合作单位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信用修复,州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免于相关惩戒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对主动纠正违规行为、积极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信用主体提交《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5)及进行信用修复申请等相关证明证据后,经所辖管理部(业务部)初步审核,政策法规科复审,审核小组会审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第二十三条州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州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申报审定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申报审定表填报单位:附件2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黔南公积金信惩告〔经查明,你单位(你)违反了《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属于(□一般失信口严重失信)行为,我中心拟依据该规定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你)已构成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月日附件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承诺书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被你单位予以失信惩戒,现我单位(本人)申请对该条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要求,及时修正了失信行为、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我单位(本人)信用记录第三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建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相关制度体系州公积金中心根据制定的失信行为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信息进行采集、评价、确定、使用,并依法依规将名单信息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有序开放共享第四条失信行为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失信惩戒、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二章失信行为标准及名单的确定第五条州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合作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信息,并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第六条缴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合并、信息变更、调整缴存基数或补缴等相关公积金业务,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拒不办理的;
(三)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
(四)拒不按规定配合州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调查询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七条缴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6个月内(含)仍未就相关内容作出回复且拒不办理的;
(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到期仍不缴或少缴的;
(三)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
(四)截留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存的;
(五)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
(六)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提高贷款额度,贷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的;
(七)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A)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八条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违反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贷款后无故连续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内未履行缴存义务,经催缴督办仍拒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当场发现的或积极配合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九条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二)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三)经有关部门查实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四)贷款后出现逾期期数达3期(不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经催收督办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
(六)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证明事项主动选择承诺,但经州公积金中心事后核查确定其承诺不实的;
(七)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八)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十条合作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合作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销售人员限制、阻挠、拒绝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或拒不履行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受托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配合州公积金中心业务办理相关程序过程中需要提供有关手续资料等的合理要求,经州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十一条合作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三)假借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四)合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信息的;
(五)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
(六)发布、传播与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不符消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第三章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第十二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二)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四)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报送至相应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州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三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除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二)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四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办理业务方面中各种资料的审核;
(二)限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三)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报送至相应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州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除采取第十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向失信个人工作单位通报;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1年;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除采取第十六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四章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和共享第十八条州公积金中心结合公积金业务系统建设录入相关失信主体信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除失信信息,保障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九条对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风险提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合作单位在开设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其失信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履行告知义务
(二)基本流程.在开展公积金管理业务工作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由属地管理部(业务部)首先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填写《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申报审定表》(附件1)及时将相关调查资料报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对资料进行核实后移交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复审后,每季度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确认为失信行为的,提请州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主任办公会通过后,失信主体所辖管理部(业务部)向该信用主体送达《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附件2)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合作单位如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可向州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单位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拟列入失信类型□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拟列入“失信行为名单”事由(相关材料附后)申报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业务管理科意见签字年月日政策法规科意见签字年月日审核小组意见签字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名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身份证号)失信类型□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联系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情况说明申请单位(人)(签字或公章)申请日期修复意见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其他J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