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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党委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镇级副林长的考核第三条对镇级副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林长办公室在镇级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镇级副林长的考核指标由镇林长办公室在镇级林长的领导下制定,考核评价原则上由镇林长办公室组织考核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为目标考核个性指标(镇级副林长年度任务清单)考核第六条工作考核主要对全镇级副林长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建设强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广西变化图斑核实工作、森林督查案件查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等具体由镇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桂平市林长办公室下达的林长年度任务,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第七条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以以通报、批示、督办时间为准),在副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3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2分;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得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人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司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5分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得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人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8分;在自治区党委直属机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得厅局级以上领导人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4分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登的,每次加
1.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
0.8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
0.3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登的,每次加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
0.4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
0.2分(A)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3分;获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2分
(九)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每次加
0.1分;《林长制工作简报》和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林长制工作专栏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名的,分别按
0.
3、
0.
2、
0.1分值加分
(十)根据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加分,写成任务前3名的,分别按
0.
3、
0.
2、
0.1分值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为鼓励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封顶第八条年度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25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
0.8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
0.5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起诉的,每件案件扣
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
0.5分,每件案件扣
0.2分同一事项久拖不决被上级部门反复督办,造成恶劣影响等,可重复扣分,扣分不设下限第三章考核实施第九条镇林长办公室可通过与镇党政办公室、林长制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考核,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第十条由镇林长办、镇党政办公室牵头组成考评组,所有成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镇级副林长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于12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镇林长办公室镇林长办公室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考核评价由镇林长办公室牵头,联合镇党政办、林长制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对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镇林长
(三)结果复核镇林长办公室将考评结果反馈镇级副林长,镇级副林长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镇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镇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镇林长审定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295分)、良好(90〜95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第十三条年度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或约谈的;
(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三)发生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或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的;
(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评结果由镇林长办公室在全镇进行通报,抄送镇党政办、上级林长办第十五条在每年召开的全镇林长会议上,安排成绩突出、考核结果排名第一的镇级副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排名最后(荣获优秀等级除外)的镇级副林长作表态发言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