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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镇坪高中建设区域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镇坪高中建设区域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确保高中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条本方案所称镇坪高中建设区域是指镇坪高中规划设计方案中划定的高中建设范围第二条在镇坪高中建设区域内实施房屋土地征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镇坪高中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其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进行房屋土地征收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第五条根据镇坪高中项目建设的需要,在已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冻结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等手续,冻结办理房屋新建、改造、加层扩建等手续第六条征收的房屋土地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由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属农户私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户籍人口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自政府发布征收房屋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属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来确定第七条征收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户愿意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搬迁费按第六条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愿意在政府统一规划区内自建房屋的,由被征收户自筹资金按统一规划要求建设,每户建房占地原则不超过人均30m2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60m2-120nf内
(二)属国家事业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只付给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不支付搬迁费,收回国有土地,按规划要求另行征地建设第八条所占用集体土地一律按《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坪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2021)3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九条若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占集体地,土地补偿费用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中,其补偿标准按《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坪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2021)3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国有土地的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作出征收决定前,经有关部门对征收占用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整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第十一条高中建设区域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到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网络、排水等设施需拆迁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费用自理产权归村集体或农户私人的,按实物价值给予补偿第十二条被征收方同时属于失地农民范畴的,对其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今后从事其它经营和服务行业的给予一定的优惠和税费减免政策第十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过渡安置租房费用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聚众闹事,阻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负责征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