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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卢吉华,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吉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18元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20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责令赔偿经济损失1118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6月25日
八、刑期至2022年3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晏让,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士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晏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晏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晏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让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附罪犯晏让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张超,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刘胜,男,1997年5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H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刘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刘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吴昌胜,男,1981年n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昌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3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198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卢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卢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吉华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吴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吴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胜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吴昌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王明春,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王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春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王明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曹基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7月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8)黔01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基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黔01刑终6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0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曹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曹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基友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曹基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附罪犯卢吉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罗燕东,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燕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H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罗燕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罗燕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燕东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附罪犯罗燕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北监提假字第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赵峻峰,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峻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赵峻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综上所述,罪犯赵峻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峻峰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8日附罪犯赵峻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