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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对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有效控制1目的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及时率达到100%、顾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2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县局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控制3职责和权限
3.1办理机构及人员
3.
1.1市局设立XX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市局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负责不予批准的,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
3.4首问责任人当天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4.
3.5当天不能办结的即办件可以转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天
4.4承诺件办理
4.
4.1首问责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移送给事项承办人
4.
4.2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技术审查的,事项承办人从对应的数据库中随机选出评审组长和相应数量的评审成员并确定现场评审计划,通知有关业务科室选派观察员现场督察,督促现场评审组长按时完成现场评审
4.
4.3事项承办人在评审前发现申报材料内容存在能够修正的错误或能够补充,应当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正或补充
4.
4.4业务科室的事项承办人,按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规定的审定标准要求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草拟决定文书,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印制审批结果,并将审批结果移送首问责任人
4.
4.5业务科室在每年一季度将本科室上年度归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移交给档案室
4.
4.6首问责任人在收到行政审批结果后的当日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领取行政审批结果
4.5初审上报件办理
4.
5.1初审上报件执行承诺件的程序初审结果报出并通知了申请人,该事项即为办结
4.
5.2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密封后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向最终审批机关报送介绍信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应当自行到最终审批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4.7工作要求
4.
7.1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受理、审查、批准三分离工作机制
4.
7.2市局上报区局的初审上报件,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市局的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由市局直接报送
4.
7.3市局向区局报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应报区局有关业务处室,不得越级请示
4.
7.4对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力量办理,在事项承诺的时限内提速,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降低审批标准
4.
7.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AB岗工作制度首问责任人、事项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局领导等A岗因事离岗时,应当由B岗接替履行其职责,AB岗要做好交接手续
4.
7.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前3天按照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经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向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4.
7.7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
4.
7.
7.1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局办公室印章、局业务管理专用章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局行政印章(含钢印)的,除即办件外,须经局领导批准
4.
7.
7.2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出具证书、证件类文书使用局行政印章;属于决定类文书使用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属于程序性文书使用局办公室印章;属于服务类文书使用局业务管理专用章
4.
7.
7.3承诺件批准后,需要制作相关证照、执业印章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注明有关证照、印章的制作时限以及申请人领取的时间制作证照、印章期间,申请人的许可依法已经生效
4.
7.8为了防止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证书、决定书等)在邮寄途中丢失,审批结果原则上不邮寄,由提交申报材料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取件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直接领取受其委托的人员领取审批结果必须持有提交申报材料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委托书首问责任人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并由首问责任人和取件人签字认可
4.
7.9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将上周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整理汇总,向局领导报告,属于批准事项的应当送有关业务科室备案
4.
7.10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上报本局的行政审批办理情况
4.8对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的监督与证后监督管理
4.
8.1对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的监督
4.
8.
1.1对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本局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审核、1次管理评审,接受1次国家认证机构的监督评审此外,监察室、总工办、法规监督科、办公室按照相应工作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间、频次、样本量,分别进行纪律监督、技术监督、法规监督、事务监督,对监督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惩处,督促各责任人实施改进措施1)纪律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全程实时监控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审批工作及时率进行监督;回访顾客、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审批工作顾客满意率进行监督2)技术监督总工办负责随机抽查已经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查工作、行政审批工作差错率进行监督,对质量监督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3)法规监督法规监督科负责对行政审批依据、程序、批准的合法性,决定书、证书及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事务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市局机关各科室常规事务完成及时率进行监督,对市局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
8.
1.2政务服务中心、技术审查中心、各业务科室应当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限期改正监察室、总工办、法规监督科、办公室应当验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将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输入到新的策划,修改管理标准后再实施,形成长效机制
4.
8.2行政审批事项的证后监督管理
4.
8.
2.1市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每天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行政审批结果的相关网站,核对本局行政审批数据库的数据是否正确发现数据不一致,及时与区局有关处室联系,通过其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员沟通,并进行核查
4.
8.
2.2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后,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切实加强指导各县质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证后监督管理及服务
4.
8.
2.3区局稽查总队、市局稽查支队、县局稽查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9奖励与惩处
4.
9.1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含技术审查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等,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9.2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有过错,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4.
9.3工作人员个人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考核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率高、无差错、提前办结比率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在评选优秀公务员、评比先进、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5相关/支持文件XX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XX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XX省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县局《质量体系文件分册》6记录
6.1BSZJ-CX15-JL-0037修改纪录本程序文件由政务窗口提出编制XXX审核XXX批准XXX办理行政服务咨询、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系统内的本级机关各科室、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县局执行区、市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县局目前在政务中心仅负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两项的行政服务事项
3.2职责与授权
3.
2.1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局长授权履行如下职能
3.
2.
1.1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3.
2.
1.2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3.
2.
1.3组织协调权组织协调各科室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对行政审批业务事项跟踪督办
3.
2.
1.4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代理应诉,法规监督科给予指导和帮助
3.
2.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收件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3.
2.
2.1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3.
2.
2.2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3.
2.
2.3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
2.
2.4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3.
2.
2.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批的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3.
2.
2.6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3.
2.
2.7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将批准的事项决定送给相关业务科备案3・2・
2.8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责人在本部门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按照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审查、批准”三分离工作机制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3.
2.
3.1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或者审批意见
3.
2.
3.2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
3.
2.
3.3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交接手续
3.
2.
3.4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3.
2.4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局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3.
2.
4.1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
2.
4.2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3.
2.
4.3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2.5局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局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协调、督促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4工作程序1基本要求
4.
1.1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接收区局下放行政审批权和原来本级的审批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XX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局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县局,市局不再审批
4.L2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市局和各县局统一执行区局编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不得随意增减
4.
1.3严格执行区局统一规范标准,首问责任人应当如实填写区局公布施行的《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
4.
1.4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市局和各县局严格执行区局编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不得擅自改变
4.
1.5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事项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XX行政机关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市局和各县局严格执行区局制定的审批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4.
1.6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由技术审查中心负责技术审查执行《审查/评审组选派》工作规范,由事项承办人从数据库中随机选出评审组长和数名评审成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进行评审时,有关业务科室应派观察员进行现场督察
4.L7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承诺件和初审上报件区局、市局的分类目录由区局局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县局仅仅负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XX行政机关系统其他政审批事项的咨询
4.
1.
7.1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4.
1.
7.2承诺件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的事项
4.
1.
7.3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4.
1.8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4.2收件受理
4.
2.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4.
2.
1.1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4.
2.
1.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录入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等,打印《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
4.
2.
1.3当场无法确定受理的,应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注明延期受理的原因
4.
2.
1.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百色市XX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一次性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由事项承办人负责审查
4.
2.
1.5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a)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b)明显不具备批准条件的;c)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须暂缓办理审批的;d)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
4.3即办件办理
4.
3.1受理后,首问责任人对即办件的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4.
3.2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首问责任人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当场决定是否批准
4.
3.3经审核,准予批准的,打印许可(审批)证书;修更改次数更改单号更改标识更改处数更改日期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