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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规定为落实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本工作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下简称“矿产区域评估”)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评估内容调查摸清区域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并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例外清单中的项目须依法依规单独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例外清单项目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2019)
二、矿产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产区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区域评估的负责单位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矿产区域评估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区域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产区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矿产区域评估推进工作方案或计划(包括实施主体、评估范围、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和推进措施等),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程序
(一)调查评审.预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拟开展矿产区域评估前,需向市自然资源局、区域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查询评估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如评估范围内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无需组织开展矿产区域评估;如评估范围内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则需组织开展矿产区域评估.调查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局、区域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评估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及开采情况,若拟建项目区域范围与重要矿产地及矿业权存在重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向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供重叠区域矿业权及重要矿产地的基本信息和重叠区域的情况图示.评审对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需经广东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备案
(二)协调补偿对确需压覆矿业权的,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的原则,补偿原则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补偿范围执行
(三)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特定管理机构应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管理相关4个委托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
(2020)14号)的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开展征地实施和办理供地手续
四、区域压覆矿产评估成果管理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对区域矿产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特定区域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区域矿产评估成果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备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主动公示公开向特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主体通报区域评估的结论或告知获取结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