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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制,3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3年;2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报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八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三十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办法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首先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经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细则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执行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细则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学校其他在册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要求附上说明请假原因的有效证明),报学生部备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细则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细则按《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具体细则按《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具体细则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具体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