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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科右前殖农村茨8大扇救助除侵基金再施佃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旗农村牧区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情况,根据《兴安盟建立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指导意见(试行)》(兴扶组发〔2020〕9号),设立“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金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以政府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以家庭自救为主,爱心企业和慈善组织联合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逐步完善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本基金为全旗现有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的再补充,不影响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的正常执行本基金救助前,应当由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先行补偿或救助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大病救助的对象为具有科右前旗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牧区人口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本基金救助
(一)隐瞒家庭收入、骗取救助金的;
(二)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食毒品、自残致伤等原因患病致贫的;
(四)器官移植的费用;
(五)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六)整形、美容等所导致非正常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不能提供原始诊断证明、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原件的;(A)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本基金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救助,本着“再补充救助”的原则,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累计的住院和门诊患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基金支付起付线的,可申请本基金补助本基金支付起付线暂定为3万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可调整起付线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予以分段按比例救助,救助标准分别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的,2万元一10万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不含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3万元—10万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10万元-15万元部分按70%给予救助;15万元以上部分按9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并且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承担本基金救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或存在大额的不合规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模式,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治疗情况等多方因素确定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第七条2020年的救助对象医疗费信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第四章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救助人员需向旗医疗保障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书原件;
(二)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原件;医疗部门出具的正规门诊收据;
(三)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第九条申请救助人员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后,嘎查村、苏木乡镇、旗民政局、卫健委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旗医疗保障局旗医疗保障局对提出申请救助的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对象后在所在苏木乡镇政府、办事处、嘎查村委会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即发放救助基金第十条救助基金发放后,旗医疗保障局定期组织调查回访并建立基金使用台账,对救助对象一人一档案、一次一归档,分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在科右前旗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保障防贫基金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第五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以旗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农村牧区实际参保人口为基数,按每年每人15元的标准筹集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社会公开募集;
(二)政府资助资金;
(三)盟级财政奖补资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二条旗人民政府在财政设立资金管理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医疗保障局统一封闭运行管理账户资金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同时相应降低本年度筹资标准,如有不足由旗财政补齐,在第二年年初进行,3月底前完成旗医疗保障局要将大病救助防贫基金纳入医保信息化系统,设置独立模块,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三条成立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领导小组,分管旗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审计局、残联、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医疗保障局,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第十四条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新闻媒体公示资金使用情况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申请基金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救助基金的,要如数追缴,并取消基金申报资格第十六条旗财政局、审计局要做好监督审计工作对侵占、挪用基金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救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领导小组所有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申报须知.本救助申请表由旗医疗保障局印制并负责解释;.该项目救助范围为具有科右前旗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牧区人口.申请人的所有填报资料由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填报,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救助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已经审批获得救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得到科右前旗农村牧区大病救助防贫基金的申请人救助款的拨付由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统一协调负责;.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旗医疗保障局将不予资助,如已获得资助,将依法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救助款.获得救助的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为旗医疗保障局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申请人照片、影像等资料我确认已经阅读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科右南殖愿村及8大痛救珈除砥基金申铸表申请人姓名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人员类别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与申请人关系身份证号工作或学习单位村委会意见(盖章)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苏木乡镇政府意见(盖章)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盖章)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卫健部门意见(盖章)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