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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林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院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学院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等工作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i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第九条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将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等,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二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窕、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十三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四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十六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四章认定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将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八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九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处理第二十条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二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五条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XX市农业学校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