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第一条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三条举报投诉范围为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第五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组织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第六条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监督组织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也应视情开展调查处理,但可以不予答复第七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八条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H^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