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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部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及运行维护,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含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一)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和数据资源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领导小组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和数据资源由领导小组按照系统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的数据开放共享利用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系统等工作进行应用评估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领导小组每年将对既往存续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并公布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10-为下一年度资金年度计划审批的依据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涉密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保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11-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应用评估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审核,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二级机构的专业类服务项目(包括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组织初验、项目应用及运行维护等;对项目申报备案、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负总责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章项目规划和审核第四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社会信用、电子政务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领导小组备案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基础平台(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础数据库、数据开放平台、信息安全防护等)负责通用或跨部门应用系统的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要建设专有平台),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向统一的基础平台集中市直部门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系统,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地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系统,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第七条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系统,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地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系统,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系统,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第八条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向领导小组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市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市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严禁未批先建或将项目分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布局合规性、技术路线科学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可行性等方面,经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需求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第十四条涉及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第三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机制和软件测评,监理和软件测评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审核、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完成应实现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对接,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第二十三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六条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向领导小组提交国务院批准可建设或者保留的依据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市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新需求不清晰的,均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四)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