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2012年1月5日《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修订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教育考试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条考场内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的;第四条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第五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第六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七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八条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的;第九条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第十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十二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第十三条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第十四条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第三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第十五条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第十六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第十七条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第十八条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第十九条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雷同卷、抄袭等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十一条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第二十二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二十三条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第二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二十六条向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第二十七条组织团伙作弊的;第二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第四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详细填写《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后责令其退出考场(特殊规定除外),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各学院(部),教务处考试中心收到《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后进行初步认定第三十条巡考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教师,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考试中心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第三十一条在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第三十二条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初步认定后填写初步认定意见,最后由学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将认定结果送达学生处,由学生处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如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将签收意见后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返还学生处备案,处分结果行文后及时通报全校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第五章学生申述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7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述,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过期不予受理,处分生效第三十五条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