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组织领导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统筹安排,分管校长挂帅,招生就业处牵头,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各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形式各学院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在自评的基础上,由考核小组对考核体系中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打分
3、考核内容按照《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评估标准三级指标计算方法(试行)》执行
4、考核等级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分总分90分一100分为优秀,80分一89分为良好,70分一79分为中等,60分一6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二、考核时间和要求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时间安排在12月下旬,各学院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自评表等有关考核材料报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要在12月底评审结束并汇总评审考核结果,呈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组
三、奖惩办法一1一
1、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年终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为我校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
1、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按考核分值前8名,所在学院评估考核结果必须达良以上者,予以奖励奖励金额=100X各学院考核分值义各学院毕业生人数系数
2、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名额15个,所在学院评估结果应达中等以上,且二次就业率单项指标达75%以上;参评的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专任教师应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每人奖励1000元
3、用人单位突出贡献奖一次性接收我校毕业生30人以上者,按照接收人数予以奖励
2、毕业生就业率与各学院专业建设及招生相挂钩连续二年就业率低的专业,将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或限制招生
3、就业工作不合格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以万人规模、441-540名毕业生定为人数系数1毕业生人数150151-250251-330331-390391-440441-540541-6402641人数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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