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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研究生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纪律处分是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的学生,依照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罚第四条纪律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纠正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殴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指出谋划策或者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策划或者纠集非本校学生打架斗殴,分别按照上述条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打架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或者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动用枪械、刀、匕首、铁器等器械伤害他人的,视情节,分别按照上述条款加重处分
(四)打架斗殴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升级,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10-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纠集、唆使纠纷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结伙打架斗殴后,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纠集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分别按照上述条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在学校有关部门对打架斗殴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匕首、枪械等凶器的,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A)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胁迫受害人私下了结纠纷的,或者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加重-11-处分
(十)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后,有关当事人不按照学校有关部门调解内容(数额、给付时间)给付理赔款,或者交纳罚款的,按照上述规定加重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携带、邮寄、运输、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国家对管制器具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
(三)在交通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故意损毁、移动路牌和交通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破坏下水道沟井盖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者设备的;
(五)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通信等设施的;
(六)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七)其它妨害校园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第四节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12-第二十二条对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3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教学、自习、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自习、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教学场所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自篡改原始成绩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见《大学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3-第五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五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隐私权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况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用威胁、恐吓、纠缠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书信、电报的;-14-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八)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隐私权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责令理赔以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使用作案工具进行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者协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者价值较小,情节较―15一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者价值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者价值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伪造、变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钱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它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节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或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者高声喧叫,或者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放烟花、鞭炮,或者往宿舍楼下扔、砸物品、杂物,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者延续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带头起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公共(公用)设施或者公共财物损坏的,除责令理赔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6-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者设备的,除责令理赔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拉接电线、网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或液化气瓶或其它明火,造成事故隐患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如因违章使用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责令责任人进行理赔以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或者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者被多次投诉、引起众怒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者导致其他纠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者在异性宿舍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A)不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或妨碍、拒绝、阻止学校统一住宿安排,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经常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17-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晚上关闭宿舍大门后,经常迟归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学院与年级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拒绝接受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者刁难、侮辱、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在学校规定的自习时间内,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有其它违反学生住宿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吸烟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处理-18-
(一)禁止在宿舍、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饮酒干扰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因饮酒引发其它违纪行为,在相应条款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校园建筑物内禁止吸烟,违反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吸烟引发其它违纪行为,在相应条款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同乡会等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冒充教职员工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19-第六条学校或学院对学生做出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做出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提出申诉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其中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五)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票证、凭证的;(A)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九)未取得驾驶执照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十)污损、破坏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厅)、学生公寓、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桌椅、墙壁、设施、设备等或者卫生间墙壁、设备的;
(十一)污损、毁坏路灯、邮筒、宣传栏、图书资料、教辅设施、公用电话、公共场所雕塑或者其它公共(公用)设施和设备的;
(十二)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校园环境,造成后果的;
(十三)有其它妨害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学生有本条第
(十)、
(十一)、
(十二)项行为的-20-除给予处分外,责令其将损坏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第三十二条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对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漫骂、威胁或者殴打的;
(四)提供伪证或者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六)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三条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四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它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观看、储存上述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下-21-处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第三十六条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打麻将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的,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打麻将的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的,或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打麻将的为首者、提倡者,加重处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持有、使用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22-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三十八条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传销;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从事以赢利或变相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性活动;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以学校或者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及校内其他部门、组织的名义成立虚假公司,从事家教或者商业活动的;
(四)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外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五)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一学期累计达12学时以上的;
(六)到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活动的;
(七)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以及其它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窥异性洗澡或者隐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23-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或者公用设备上书写、刻画、张贴淫秽的文字、图画、图片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与异性拥抱接吻、行为不检点而又不接受批评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两性交往中,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以及国格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贿赂就业工作人员的;
(二)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者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三)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者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四)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的或者利用欺骗手段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诱骗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六)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侵-24-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七)采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A)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者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一条违反评奖评优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取消其所获奖项;
(一)制作、提供或使用假证书,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书,或者涂改成绩单的;
(二)通过拉票方式获得民主支持的;
(三)贿赂评奖评优工作人员的;
(四)经审核或查实有其他违反评奖评优管理规定、政策的;第四十二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三条处分期限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八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25-纪律处分的期限以违纪行为认定生效之日计算第四十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学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并报学校备案,以学校的名义给予学生处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均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其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备案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学生处或者教务处负责其中,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由教务处负责,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
(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五)对处分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第四十五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26-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
(七)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学校和学院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到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八条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应当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询问学校或者各学院或者教务处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学校或者各学院或者教务处应至少有2人同时在场被询问人应按要求按时到场被询问人可以书面形式表达询问内容,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学校或者学院或者教务处有关管理人员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要认真做好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询问人和记录人在笔录上注明文字说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笔录的法律效力-27-
(二)调查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原因、危害程度和责任等学校或者各学院或者教务处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违纪当事人对自己违纪的过程和违纪的原因及危害应做出书面检查或者陈述见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证人时,应当做出笔录证人对笔录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印指模
(三)审理调查取证结束以后,学校职能部门或者各学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提出处分的具体意见教务处在查处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后,向学院或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书,由学院或者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四)决定学校职能部门或者各学院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五)送交《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做出以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时间和程序-28-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各学院权限范围的,由各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制作《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属于学校权限范围的,先由各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并制作《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意见书》,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学校职能部门经审核后,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拟定《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打印发文学校职能部门认为该学院处理意见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可以给予变更如认为违纪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该学院补充证据或者退回重新审理第五十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必须制作《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目、所在学院及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期限;
(四)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申请申诉的途径和申诉期限;
(五)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各学院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事-29-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够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五)积极配合学校或者国家机关查处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它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或者骨干分子;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理赔或者退赃的;件的学期内做出处分决定如跨越寒暑假的,则寒暑假期不包括在内,并应自违纪事件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则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五十二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且由至少两名学院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到场作见证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交由学生本人签字,并且送交人及见证人也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后送回学生处,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给学生本人如被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的,送交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中“送交人情况说明及签字”一栏中说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送回学生处,并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置在被处分学生所在处所的,即视为已送交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确有困难的,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直接或者以邮寄的方式送交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并由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签收,同时送交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中“送交人情况说明及签字”一栏中说明情况并由送交人及见证人签字后送回学生处送交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直接送交的,在校报上或者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送交-30-第五十三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申请复查的要求和理由、提起申诉的日期审查申诉期间,原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第五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十七条违纪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二)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校决-31-定是否给予公布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的,学生宿舍或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会同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其余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五章处分解除第五十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之意,表现突出且进步显著,可在处分到期前10日内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第六十条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于5日内组织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辅导员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学习成绩、认错态度进行认定,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六十一条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需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32-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或者依照其它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发布的规定或者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33-(A)其它按照规定应当加重处分的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延期毕业的学生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之后,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等资格;
(二)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细则第一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者社会稳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非法的大小字报、标语等宣传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承认错误,或者拒绝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上述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属于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等活动受到影响或者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其它扰乱学校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A)散发恶意信息或者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第十九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者聚会;(A)其它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第三节妨害校园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条结伙斗殴的,视其参与情况及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指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入他人所在场所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所在场所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斗殴现场带头起哄、摔打物品等助长打架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