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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方便百姓出行为目的,以规范市场为重点,全面提升城市公交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安全、舒适、快捷”的城市公交出行环境,促进我县公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和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具体评价工作由交通部门和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价办法
(一)绩效评价采取年终考核的办法,由评价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考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交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绩效评价指标.产值指标(10分)以2018年每公里营运成本
1.96元/公里为标准,每增加
0.1元/公里扣1分.服务指标(50分)服务指标根据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评价情况确定优秀得分100%;良好得分90%;合格得分80%;不合格不得分.安全指标(20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该项指标不得分
(2)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每发生1起扣5分发生责任事故死亡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每起扣除10分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扣分.维稳指标(20分)
(1)发生责任重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公司经营平稳有序的,不扣分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总分在70—85分之间(含70分)为良好、总分在60—70分之间(含60分)为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度评价合格的公交企业,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综合财政补贴政策,优秀的享受100%财政补贴,良好的享受90%财政补贴,合格的享受80%财政补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公交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15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递交承诺书和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根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意见,决定享受地方政府综合财政补贴百分比(财政补贴不超过80%)
五、结果应用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促进我市公交客运行业服务质量提高,为市民提供便捷、经济、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为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的公共财政补贴体系,推动我市公交客运行业长效发展
(一)评价结果作为公司领导班子业绩评价和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公司建立与评价结果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六、监督管理
(一)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交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由所属国资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