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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更好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县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条例》《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帮扶援助的主要对象及条件第二条帮扶援助的主要对象
(一)户籍在县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在县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三)户籍在县的现役军人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第二十一条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二十二条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0-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故拒绝就业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第三章帮扶援助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体现尊崇优待按照“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县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实现共同富裕第六条立足济难解困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幸福感、获得感第七条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第九条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应帮尽帮,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援助及时第十条实行一事一援助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援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第十一条实行多措并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等举措,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第四章帮扶援助的标准及情形第十二条生活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次月停止发放增发部分的补助第十三条医疗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发生符合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援助经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具体医疗救助比例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住房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先给予相应帮扶援助
(一)被列入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帮扶援助对象,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二)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第十五条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教育局筹措,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第十六条就业援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处在劳动年龄段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第十七条其他临时性援助对于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帮扶援助
(一)帮扶援助对象属于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遗属一次性援助20000元
(二)帮扶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伤害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0元
(三)帮扶援助对象为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
(四)帮扶援助对象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原因造成退役军人死亡的,给予其遗属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元
(五)帮扶援助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可以先行提出申请,房屋修建或重建后,其中属于严重损毁需修复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属于重建的,给予帮扶援助100007Go
(六)帮扶援助对象因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赔偿后医疗等支出严重超过本人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帮扶援助
(七)重大疾病援助援助对象患国家规定大病医疗救助相关病种包括
1.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
3.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4.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重度精神疾病;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凭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内)住院治疗出院报告单及相关医疗费用单,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yGo(A)因病致困帮扶援助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医疗机构减免、报销、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内)个人支付超过1万元-2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1000元;超过2万元-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超过5万元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第十八条社会化援助主要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第五章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乡镇(街道)、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开展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对年度内出现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社会保障后仍特别困难的,按照本人申请、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公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公示、县级复查审批的程序给予帮扶援助同时,帮扶助对象申请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和就业援助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材料,具体事项按原渠道、原程序办理,相关部门优先予以落实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代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L本人书面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或其他服役证明材料.因病致困的住院病历、出院报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或其他致困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姓名、开户行、账号).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当事人年度收入调查情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公示对符合援助对象的,由村(社)2人以上入户调查,并在当事人居住地村庄及村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三)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公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内,组织2人以上进村入户走访复核,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复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及乡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
(四)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村入户复查,提出帮扶援助建议,提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原则上一月一研究,并按照社会化打卡发放帮扶援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特殊情况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可先行救助,再完善手续,也可直接救助现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条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入户调查时,可对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要坚持实行“村级周探望、乡镇(街道)月走访、县级季联络“,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