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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活动工作方案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安全,促进消费畅通,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宣传消费维权年主题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开展纪念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宣传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紧扣“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协同各方力量“稳定消费、拓宽市场、振兴乡村”,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律规定,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补齐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乡镇和县域地区消费环境和建设短板,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消费公平;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共促消费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抓手
二、“3・15”期间开展主题活动的工作安排
(一)制作“3•15”宣传主题横幅和板报针对2023年消费维权工作年主题,广泛宣传“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的含义和要求,广泛宣传2022年消费维权工作的成绩,好经验、好做法
(二)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各所、各单位要加强“3・15”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保条例》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围绕张贴海报、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消费教育宣传,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主动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各所、各单位要继续加大消费教育力度,针对青少年、老年人、农村消费者等弱势消费群体,采取与当前形势相适应的消费教育方式,不断强化消费者辨真识假能力和维权意识在“3・15”前后集中开展消费教育大讲堂进校园、进老年活动中心、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进企业活动,结合案例宣传,揭露消费陷阱,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四)开展“3・15”权益日主题公益信息发布宣传活动“3・15”期间,各所、各单位发动辖区酒店、宾馆、商场,广告发布企业等相关行业企业,利用店内店外LED荧屏“3・15”宣传“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工作年主题,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创新宣传工作方式,引导诚信经营和文明消费,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浓厚氛围
(五)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举报“3・15”期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相对增多,各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介入积极处理,依法依规积极调解充分发挥12315“五进”、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作用,从源头化解消费纠纷,多方面、多渠道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在市场、商超、社区、景区等人流集中点积极发放12315投诉指引宣传资料,提高12315投诉举报电话在广大消费者中的知晓度
(六)开展轻骑宣传活动与美团(贵港)或其他快递公司合作开展轻骑宣传进万家公益宣传活动,根据美团送货箱(快递车)的规格,印制年主题宣传海报,张贴在(快递车)送货箱上,宣传消费维权年主题
(七)开展行政约谈,促进行业自律面对消费领域问题点多面广的现实状况,聚焦消费者反映集中、诉求迫切、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消费安全问题,如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集中促销、网络直播营销、网络社区团购、汽车消费维权、农村消费维权、抵制野生动植物交易、制止餐饮浪费等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开展行政约谈,通报行业突出问题,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进行教育引导,促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三、持续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一)持续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市场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哄抬价格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指导帮扶有机结合,突出疫情防控下经营者复工复产的指导帮扶,检查中发现非主观故意的一般问题,包容审慎,帮助经营者整改规范
(二)加强生活必需品和防控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按照“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大对生活必需品(菜篮子食品)和防控用品的价格监管力度密切跟踪,分析掌控市场价格动态,切实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食品、餐饮单位、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食品、餐饮单位、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对口罩、消杀用品(药品)等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食品)的市场监管,加大对学校、单位、企业食堂,餐饮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力度,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工作材料收集和总结请各所、各单位于3月18日前,将有关“3・15”活动方案、活动情况总结、活动情况统计表、活动照片(图片附文字说明)等材料一并报送网消股进行汇总上报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