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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油田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西北油田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笫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本规定中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井喷失控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等责任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中责任是指西北油田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从事管理和履行领导职责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第五条本规定中管理人员包括西北油田分公司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的);二级单位、机关处室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的)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北油田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第七条本规定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二)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建设项目无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
(五)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的;
(六)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工生产的;
(七)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A)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
(十)单位用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十一)无视安全生产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防范措施的;
(十二)批准有严重缺陷设备、设施运行的;
(十三)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十四)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十五)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遣旅游、婚丧等非生产用车的;
(十六)违反规定擅自外雇驾驶员,违反规定批准油田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挂靠本单位的;
(十七)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油田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八)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沟通协调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九)其他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第九条各职能处室及有关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隐患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单位、部门整改发生事故的,追究质量安全环保处的责任;
(二)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评价,对重大隐患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单位、部门整改发生事故的,追究质量安全环保处的责任;
(三)生产运行组织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运行处的责任;
(四)应急救援过程组织、协调和准备不到位造成应急失败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生产运行处、钻井完井工程管理处、采油气工程管理处、物资装备处、油田建设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油田治安消防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上报计划,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计划处的责任;
(六)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安排试运行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责任;同时,追究计划处、油田建设处、生产运行处、物资装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七)已列入计划的安全生产费用和隐患整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追究财务处的责任;(A)发包或委托项目管理部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排承包商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单位或工程委托部门的责任;
(九)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引进不合格承包商和供应商发生事故的,追究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物资装备处的责任;
(十)未按采用标准设计和审查程序审查,造成设计缺陷和错误发生事故的,追究设计和审查部门(单位)的责任;
(十一)工程监督、监理未纠正或制止违反设计行为发生事故的追究工程监督中心、工程监理部门(单位)的责任;
(十二)机械设备未按规定批准检修,致使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设备操作规程或设备操作规程不完善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装备处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十三)因施工、安装、检测检验和试压验收不合格就同意投入生产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和验收部门(单位)的责任;
(十四)违反设计和技术规格标准购买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发生事故的,追究器材供应中心的责任;
(十五)无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完善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六)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员工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发生事故的,追究组织人事处的责任;
(十七)其它由于过失、不作为或违反上级指令、规定发生事故的,追究各相应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发生1人重伤事故,1人中毒事故;对三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分第十一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2-3人重伤;2-3人中毒事故;1人死亡,对三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15%;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资总额的5吼第十二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4—9人重伤;3人以上中毒事故;一般火灾爆炸;2人死亡,对三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30%;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资总额的10%第十三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井喷失控;较大火灾爆炸;9人以上重伤;3人及以上死亡,对三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同时,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30%;扣事故单位当年效益工资总额的10%第十四条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负有连带责任的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按扣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和当年效益工资总额的20%执行第十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故,任一类12个月内发生2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提高一个档次,即分别提高到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集团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者的责任追究,按违反禁令条款对应处理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十八条未取得西北油田分公司“车辆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西北油田分公司车辆否则,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非死亡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给予记过处分;发生死亡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九条凡酒后驾驶西北油田分公司车辆,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西北油田分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属于上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地方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以批复的处理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责任追究,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