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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学生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使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均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对外投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资产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招租结果由资产处统一报备案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投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格式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10-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九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三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公示,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学校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资产处审核后公示一周,并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按授权管理权限处置-11-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批量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审核,资产处经复核无误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资产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年两次,6月30号与次年1月20号前)将处置结果汇总报备案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产,按上述程序完成校内流程后,由资产处上报审核,并呈送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批量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完成校内流程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鉴证,在取得审计鉴证报告后,由资产处上报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规定程序完成校内流程后,由资产处上报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各资产-12-使用部门应从严控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后,报学校审批第三十一条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上级部门批文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规定的实行公开处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清理已批准处置的资产资产处按规定流程在省属高校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处置,计划财务处按《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固定资产价值,确保账实相符第三十二条实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和清理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四条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上缴学校财务,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收益管理第三十五条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13-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为资产收益
(一)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费
(三)利用国有资产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第三十六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缴纳到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14-第三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包括学校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15一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四条发生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由资产处上报办理审批等各项手续第四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16-第四十六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购置、占用、使用、维修、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按要求录入“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第四十七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八条资产处、计划财务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月度和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使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的行为第五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17-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第五十一条绩效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五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第五十五条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18-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理赔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理赔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理赔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理赔-19-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奖惩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体制、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以下通称“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理赔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理赔数额予以理赔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理赔第五十七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理赔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20-单位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资产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建设资产管理员队伍,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以及资产月报和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全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A)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资产处除第七条所述主要职责外,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类资产以及构成仪器设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等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基建办公室负责新建改建工程、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及时向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家具用具、动植物等资产的具体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指导学校其他部门的图书期刊资料管理工作
(五)校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等的管理
(六)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科技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按照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学校无形资产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
(八)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并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
(九)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各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完成本单位拟申购设备的专家论证、拟报废贵重仪器设备的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部门业务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资产,部门发展经费购置资产的应符合财务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并按资产归口办理申购的采购流程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在资产购置前要充分考虑资产启用相关条件,确保用房、用水、用电等设施按时到位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进行项目评审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由经费归口部门按财务审批权限执行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转移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房屋建筑物等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和师生工作生活的需要第十七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报废、处置审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八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第十九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资产账目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实行责任追究和理赔制度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投资行为,须履行审批手续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和履行手续如下
(一)出租、出借的设备或房产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或拟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书面申请、可行性论证报告、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送资产处汇总,由资产处将实施情况报备案
(二)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或拟出租的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提出建议将书面申请、可行性论证报告、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送资产处审核后,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资产处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