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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院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系(部、馆)主要行政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第四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院的财经管理,并为学院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时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予以积极配合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1、学院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问题;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私存等问题;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挪用学院资金等问题;
3、是否对学院二级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4、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存档与管理;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财务管理校务公开执行情况;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1、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校办产业的效益和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4、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7、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8、校产管理校务公开执行情况;
9、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因管理不当造成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3、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是否按规定组织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工程竣工结算先进行内部初核,再经审计后付款;
6、工程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7、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基建管理校务公开执行情况;
9、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1、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房产的管理、使用、出租、维修是否合理、有效出租房屋有否按规定办理;
3、家具及一般行政设备的管理是否合理、有效家具、一般行政设备的采购有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4、对后勤服务质量有否进行有效的监督;
5、对学院水电、绿化卫生的管理与监督是否合理、有效;
6、后勤管理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7、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
1、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包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本部门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有效使用;
4、创收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创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财经政策,各项收入有否按规定收费入帐,创收收入有否按规定上缴,大额开支及经济分配原则有否经过集体讨论;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本部门的收支与分配有否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
7、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第八条学院审计部门接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审计的委托书后,应按规定的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向审计部门提交详细的述职报告,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第九条学院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同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纪律第十条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应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第十二条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十三条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应事先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的意见与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不一致时被审计人可向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规定可以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第十五条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行政负责人,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