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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统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薄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八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账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第九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本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本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决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程是否经过院审计处审计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本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校办企业单位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八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九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第二十一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二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三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四条院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单位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六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四)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七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当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第三十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院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二条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薄、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十三条审计处有权要求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在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院长指定的其他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