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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类资金投资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等资料,向建设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第五条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自行实施,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自行实施的审计,按工程核减额3%提取审计专项基金,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采用招议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投资在3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可随机抽查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第七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上报由进行复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复审;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学校可根据情况抽样复审凡属复审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如经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则予扣除复审环节条款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
(一)送审资料的内容(见附件)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
(三)对送审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
(四)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审计处在接收送审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第九条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等第十条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按照工程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基建项目和维修工程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审核工程量,审核设备、材料价格,审核定额套用、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签证等情况,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工程审计工作底稿,并对编制工程审计工作底稿负责工程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重要原则或文件依据;确定造价的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核减(增)结算金额的依据;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记录;与施工、监理、设计及校内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会商记录;“审计问题处理单”;向建筑造价管理部门请示和答复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主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索引号,标注附件数量,以便于核查
(三)审计实施后,要及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十日内将意见送交项目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核实
(四)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主审人员审计,复审人员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五)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六)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由审计处负责整理归档第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第十二条为避免工程项目预付款超出工程结算审计价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对部分重大变更项目,其变更价款远远超出(或低于)合同价款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协商签署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执行建设管理部门应予严格执行,超付工程款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追回第十三条为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一定的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按核减额的6%计算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规定应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第十四条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与审计意见不一致时,审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经咨询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应请示校领导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工程结算报送资料
(一)、基建工程
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施工图纸、地质勘探资料和现场勘察报告、竣工图纸、相关的监理资料
4、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投标和结算)、钢筋分析
6、甲供材料清单(含数量、单价、总价)
7、分包工程结算资料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书
10、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维修工程
1、工程招、投标文件
2、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3、设计施工图、施工要求、竣工图纸
4、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书
8、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审计监督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