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17年1月10H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把握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爱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负责本方法其次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状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接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接受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帮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状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状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依据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依据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依据本方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状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U!验收活动和睑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依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学问的培训,提高业务素养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建设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三十八条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状况,并依据要求逐级上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依据本方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依据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本方法规定验收合格的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本方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睑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条建设单位未依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当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赐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新修订发布的《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据规定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先接受有利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平安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平安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平安设施一并组织验收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托付第六条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峻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名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名目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第七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依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生疏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阅历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准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的担当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其次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接受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则结果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平安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猜测;
(四)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帮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状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接受状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你的东西不合格或者含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接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购和施工其次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其次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准时进行整改其次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实行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依据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供应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其次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其次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状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状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状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把握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实行把握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状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支配程序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其次十六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其次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要求的;(-)评价报告未依据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次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其次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状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依据监督检查方案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应当依据规定纳入平安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