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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扬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沟通;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平安生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A)参与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状况;
(十)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生产业绩及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
(十三)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平安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状况;
(二)检查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状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状况;
(五)对发觉的平安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平安隐患,有权当场予以订正或作出处理打算;
(六)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打算;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A)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状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报告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平安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A)建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
(九)准时、照实报告平安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状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订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平安隐患有权责令马上整改;
(五)对于发觉的重大平安隐患,有权向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状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依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依据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依据所担当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急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据所担当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急实际状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Oo第十五条、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依据施工实际状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平安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平安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平安巡查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