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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
(2021)1991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资金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按照《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制定依据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
(2021)8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
(2021)1991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完善基金投资运作原则将基金投资运作原则修改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三)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将基金存续期、投资期和退出期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10年、8年和2年分别调整为8年、5年和3年
(四)调整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一是明确基金管理费用来源为从基金中列支,同时明确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二是将基金管理费计算基数从“实缴出资额”调整为“实际投出本金”三是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上限下调至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
1.5%每年四是增加对于基金已退出本金以及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两种情形下,不再计提管理费的规定五是增加关于管理费计提方式的规定,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
(五)完善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增加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妥善保管的规定,有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六是完善文字表述按照《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第
22、25条相关文字表述作对应修改止匕外,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附件3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基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第五条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应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第七条基金聚焦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首期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领域第八条基金可以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相同目标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特定产业或企业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出资人,负责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的筹集和履行出资职责;定期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管理情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基金代持机构根据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对基金的市级政府出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与管理,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基金代持机构、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的运营情况及进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基金托管银行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告基金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第十四条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记录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基金代持机构应对基金单独记账核算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五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业领域方向,投资于现有的核心知识产权和具有行业前景与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投资对象范围包括
(一)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
(二)拥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
(三)符合投资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或者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96且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o第十七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行业;(A)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第十九条代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撤销代持机构的政府资金受托管理资格
(一)代持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代持机构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委托协议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投资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
(三)基金投资项目连续三年出现损失,且市财政局不予认可的
(四)在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代持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利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情形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市知识产权局业务监管制度,定期汇报基金运作进展,一旦发现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通过建立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基金信息登记制度等加强对基金的有效监管基金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报告制度报告有关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开基金的有关信息,实现基金运作的规范化、透明化第六章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费用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
1.5%/年;
(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母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
0.5%/年;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2%/年
(三)从项目或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不再计提管理费用
(四)政府投资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后,不再支付管理费用
(五)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第二十三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子资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奖励在确保市级财政性资金获取基准收益的前提下,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收益的20机具体奖励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第七章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第二十四条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届满、各出资人共同决议终止或基金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发生后终止并进行清算第二十五条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基金的价格依据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对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回的本金等,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合同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本办法发布后,基金相关新合同的拟定以及后续管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基金所立合同或章程如有未明事项,应以本办法要求为准附件2《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2021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字
(2021)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完善本领域市级基金的管理制度,对《意见》印发前已设立的市级基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受托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协商,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原市级基金设立方案及协议进行调整完善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
(2021)1991号),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17年,我市设立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8)4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o按照有关规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应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市级政□±E.-W-早B原文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
(2016)695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
(2021)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
(2021)1991岂2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早B原文修订后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8年,退出期2年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区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贵年第三章基金管理[新增]第十四条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记录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基金代持机构应对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一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可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
(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费用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并应符合以下早B原文修订后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式,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枷
(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母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0.5%;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要求
(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
1.5%/年;
(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母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
0.5%/年;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2%/年
(三)从项目或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不再计提管理费用
(四)政府投资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后,不再支付管理费用
(五)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早B原文修订后第二十二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赛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超额收益奖励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收益部分的20%具体收益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第二十三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壬复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奖励在确保市级财政性资金获取基准收益的前提下,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收益的20%具体奖励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第二十五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对归属于政府的出资额和收益(含利息)金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对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回的本金等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