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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考前必背公司法公司设立责任情形一违约责任.公司成立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公司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情形二侵权责任.对内侵权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外侵权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一、公司担保规则(-)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越权担保规则
1.基本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购买)财税法消费税征税对象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主要为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包括
(1)煨I
(2);酉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含铅汽油除外)和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
(7)250亳升以上排量的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涂料环境资源法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禁止重复评价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更
(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述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著作权法
一、合理使用的情形L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己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阅读隙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法定许可.报刊转载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己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组织播放作品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己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专利法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臼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商标法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I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造假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乂投入市场的
(五)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劳动法及劳动保障法
一、试用期条款.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禁止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过错开除,无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无过错辞退,有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无过错裁员,有补偿金)
(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辞退)、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此类情形一不得解除,二不得终1E)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原因L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原则上都没补偿金;除非是单位过错情形的“离职”(―)单位原因L单位原因,有补偿.单位提出的解除,原则上都有补偿金;除非是劳动者过错情形的“开除”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支付经济赔偿金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二选一.经济赔偿数额经济补偿金的2倍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总结归纳】女职工一般规定一一矿山井下、4级体力三期3级体力孕期、哺乳期一一3级体力、不加班、无夜班未成年人不得矿山井下、有毒有害、4级体力,要体检
2.善意的认定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公司增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定向增资公司定向增资将导致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因此,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让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增资与减资自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时发生效力.增资、减资程序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股东的区别信托法
一、信托财产范围.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破产法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便使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纳入统一的集体程序之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己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保险法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特殊义务
(一)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
(1)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1)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1)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由保险人承担;
(2)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票据法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证券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两类权利
(1)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自益权,具体包括: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具有监督与管理性质的共益权,具体包括
①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承担以下三项义务
(1)及时交纳购买基金份额所需的款项和相关费用;
(2)遵守基金合同的各项约定;
(3)在购买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竞争法
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宽恕制度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体L行政机关除中央政府之外的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地区封锁(D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交易.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1.对违法机构的行政问责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友情提示】例外规定,即“有前款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新增内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3)经营者未依照前两项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4)申报的例外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审查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B.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消费者法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责任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兀O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知假买假”在食药争议案件中,不是抗辩理由)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
1.适用情形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
2.消费者权利与义务
①无需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②消费者需承担运费
③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义务日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将货款返还给消费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三、虚假广告责任.一般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生命健康领域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抽查对象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查方式(D随机抽取
(2)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也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3)避免重复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抽检结果的异议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臼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二、产品责任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注意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免责事由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银行业法
一、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担保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二、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此处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变更事项
(一)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二)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变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人).变更注册资本(钱);.修改章程(章程);.调整业务范围(范围);.变更名称(名称);.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地址)增资程序减资程序决议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份公司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权利/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自己交易相对禁止,约定除外自由,约定除外同业竞争绝对禁止自由,约定除外出质未经一致同意,绝对无效;自由,约定除外对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资格继承需一致同意当然继承可以继承,章定除外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劳务出资允许禁止禁止利润亏损分配、分担禁止将利润亏损约定给部分合伙人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利润相对禁止;亏损绝对禁止)利润分配由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