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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校内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非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居住三日以上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
1、劳务团体施工人员;
2、校内部门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
3、在校内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代培、办班、进修、培训、住宿人员;
5、投靠亲友人员;
6、其他原因在校内暂住的人员第三条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第四条各用工部门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协管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第五条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第六条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在校内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教职工亲友来校暂住只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第七条暂住人口拟在校内居住3日以上的,应在抵达校园后的3日内,由本人或用工部门负责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手续拟在校园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申领《暂住证》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居往校内第八条《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校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第九条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时,需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交纳工本费1元用人部门、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以及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该部门负责将所有暂住人口名单、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来校时间、住校内何处等详细情况报保卫处备案,统一申领《暂住证》第十条《暂住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校园不再返回的,应在离开校园前5日内到保卫处注销登记,交还《暂住证》第十一条用人部门、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所属的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2、配合保卫处组建校园治安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人员、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4、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第十二条保卫处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证》的签发和查验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校内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3、做好管理责任人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4、定期做好暂住人口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第十三条校内暂住人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规定;
2、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领《暂住证》,并交纳有关费用,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过期使用《暂住证》;
3、遇有公安人员、保卫处相关执勤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4、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报告保卫处第十四条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以下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轻微者,给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住的;
2、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3、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
4、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5、私拿、偷盗、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
6、有关部门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整改措施,致使暂住人口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