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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二级学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各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第三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第四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第二章学术报告经费管理第五条学术报告每场次的报告人酬金(税后)按以下标准支付职称校内专家校外专家本地外地中级职称(及以下)300元副高或相当职称300-500元1000-1500元1500-2000元正高或相当职称500-800元1500-2000元2000-2500元国家级人才称号、国家级奖励(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等知名专家学者1000元2000-2500元2500-3000元院士等国内外特别知名的专家学者1000元3000-5000元第六条对于领取学校薪金的兼职教授等外聘人员,其开设学术报告,按校内专家的标准支付第七条校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领取报酬的,住宿费、交通费用根据规定按实报销;校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未领取报酬的,食宿接待按照《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学术报告经费支出
(一)校内教师开设的学术报告,报告人的酬金由举办学术报告的二级学院经费支出
(二)院士、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级奖励获得者(第一完成人)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开设的学术报告自然科学领域的,其报告人的酬金由科研处经费支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其报告人的酬金由宣传部经费支出其他校外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由举办二级学院经费支出
(三)未经审核、批准的学术报告,其酬金由举办单位自行支付
(四)以上各类学术报告人的酬金支出应遵守财务相关制度第三章学术报告申办程序第九条每年11月前,各二级学院应将次年拟邀请院士、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级奖励获得者(第一完成人)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来校开设学术报告的计划上报科研处和宣传部进行,科研处和宣传部根据各二级学院的需要和本部门经费预算安排予以审批未纳入或超过科研处和宣传部年度学术报告经费支持预算的,由二级学院自行承担报告人酬金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填写《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由科研处和宣传部审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填写《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和《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审批表》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宣传部审批报告需填写学校统一设计的宣传海报模板,并在指定地点张贴第十一条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学校保卫处通报第十二条学术报告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报告的部门应将学术报告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学术报告总结表》等材料分别报科研处或宣传部存档,否则不予支付报告费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每年应邀请校外专家开设学术报告5场以上,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每年至少开设一场学术报告,教授职称以上教师在科技活动月期间至少开设一场学术报告开设学术报告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和评优评先指标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和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