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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校园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邮政管理局、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院校快递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满足师生用邮需求,维护校园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快递服务管理应遵循方便、快捷、有序、规范、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校园快递服务管理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财务处、保卫处、国资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第二章校园快递服务场所第四条校园快递服务应规划专门的场所和地点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第五条对进入校园进行快递服务的单位,应提供快递服务场所,并提供水电、一卡通收费系统、通讯网络端口等第六条校园快递服务场所装饰方案应满足功能需要,做到美观大方,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第七条禁止在校园内随意设摊设点,从事校园快递服务校园其它商业网点,包括食堂、超市、书店、洗衣店、理发店、维修店、眼镜店、通讯营业部、水果店等,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三章校园快递服务准入第八条根据校园用邮需求和快递市场发展情况,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出快递企业准入条件和要求,由国资处负责招标第九条进入校园的快递服务机构,应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条校园快递服务,原则上采用引入快递企业、独立第三方,集中相关快递公司业务统一自主运营模式同时,鼓励学生参与快递服务,与快递企业组建快递服务站,实行自主创业第十一条学生与快递企业联合组建的快递服务站,可以依托大学生创业基地经营快递服务业务,但不得设在学生生活、学习场所第四章校园快递服务第十二条校园快递集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实行标准化管理,落实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制度及业务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快递集中服务机构,开展适应校园师生消费需求和作息规律特点的服务产品,推行派前通知、约定时间派送、手机付款等服务方式第十四条校园快递集中服务机构,应合理收取寄递费用,寄递价格标准不能高于类似区域标准水平,避免垄断经营第十五条快递集中服务场所应纳入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创建范围,实行标识统
一、制度上墙,营业区与处理区相对分离第十六条快递集中服务机构应选派高素质员工进入校园服务,严格落实岗前业务、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七条快递企业进入校园的快递员应着快递品牌服装,或者佩戴企业标识快递企业车辆应按规定喷涂标识,并符合标准对进出校园的快递员、快递车辆,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供证明,保卫处负责核发通行证件,免收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快递集中服务机构和各快递企业,应遵守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快递服务监管第十九条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快递服务监管第二十条认真研究制订校园快递服务监管办法,指导快递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营造开放、规范、安全的校园快递环境第二十一条督促快递集中服务机构与快递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投递方式、投递时效、快件保管、用户验收、费用支付、快件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督促校园快递服务企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对校园快递服务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营不规范、出店经营、店内超范围经营、快件摆放混乱以及存在校园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二十四条对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退出校园快递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